关于下达河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1    浏览次数:4

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建设局):

  为加快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改善农(牧)场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1278号),经研究,现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本次计划下达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991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4959万元,省级配套4959万元,在唐山、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和沧州等6市17个农(牧)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5700户,供暖、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5700户。请你们自收到本投资计划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尽快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并将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核。各有关市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垦区危房改造的配套政策,确保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形成合力,推动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各有关市要按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以市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垦区危房改造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参照去年执行),并于于8月1日前由市发展改革、农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三、依法保障农(牧)场职工权益。各有关市要通过普查、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和尊重农(牧)场危房住户的意愿,提高投资安排和项目建设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农(牧)场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要把改造好生活困难职工居住的危房放在首要位置,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妥善解决好特殊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协调落实地方投资,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督导,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配套设施投资由农场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分发给危房户。

  五、切实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地点和规模。建房之前,农场要与危房户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房屋质量。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六、加强资料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文件、表册、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本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实行季报制度,要按照要求及时将项目进度、投资安排使用和建设成效等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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