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6〕1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徐州等8个城市
“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称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1号)规定,经申报城市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考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授予徐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和宜兴市、常熟市、海安县、海门市、东台市“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称号。
希望获得“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称号的8个城市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努力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更大成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