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生产企业及矿山
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生产企业及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生产
企业及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省经济委员会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近期,国内连续发生因矿山采选行业尾矿库废渣管理不当和化工行业违规生产非法排污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为防范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不当、化工企业和矿产企业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及生产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隐患,根据省政府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决定联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的污染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排查整治行动”)。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此次排查整治行动,坚持“全面排查、突出重点、严格执法、重在效果”的工作原则,着眼于建立化工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及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重点围绕水源地保护区制度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方面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努力提高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及环保管理水平,消除现有环境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督促石化及尾矿库企业完善环境污染隐患的检查、整治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严格防范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排查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重点检查化工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环保、经济、国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的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联合开展辖区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排查整治工作组(省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人员及分组安排详见附件1),负责对省内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进行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检查水源地及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
四、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对有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使用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化学品、尾矿浆等输送管线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二)排查整治内容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内容:水源地保护区制度落实情况,保护区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区警示标志建设情况;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新(扩)建项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的堆置和存放情况,以及排污口设置情况;可能污染水源的畜禽养殖及旅游活动情况;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检查中要全面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规向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要禁止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旅游、餐饮、畜禽养殖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对威胁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立项、矿产资源开采、安全生产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履行情况;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情况;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及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矿山企业尾矿库是否存在易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库、险库和病库情况;矿山开采的占地、开采方式、弃渣等情况。检查中发现对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责令限期补办;对安全和环保设施不完善的要责成企业立即整改;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风险较大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五、排查整治时间和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从2011年8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8月1日—10日):由各州(地、市)环保、经济、国土和安监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指导,一企一策,逐一制定查处措施和整改方案。省联合排查整治工作组按分组负责对各地重点集中式饮用水地、重点化工企业和尾矿库排查进行督导检查,并于8月10日分小组向省政府专题汇报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各小组书面总结材料送交省环保厅。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11日—20日):各州(地、市)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按照排查阶段制定的整改方案,集中时间进行整治。省联合排查整治工作组梳理各地在开展重点集中式饮用水地、重点化工企业和尾矿库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按期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8月20日—31日):各州(地、市)负责对全面排查中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整改的工作进行验收,并对此次集中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省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负责对重点化工企业、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大问题整改验收工作的督导。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州(地、市)要充分认识此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迅速成立工作小组。结合实际,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对辖区企业和县级及重点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排查到位、不留死角,整治到位、不留隐患的工作原则,查找各个环节存在的环境安全和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和污染隐患问题,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二)确立重点,源头控制。要确保集中式饮用水环境安全,在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和2011年开展的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上游地区污染隐患,以及重点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的化工石化和矿产采选企业尾矿库,进一步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从源头控制隐患。
(三)共同推进,务求实效。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后产能工艺淘汰关闭工作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风险企业检查系统数据库和动态更新机制,为长期保障环境安全做好基础工作。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加大检查、巡查、督查频次,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跨区域的企业和饮用水水源地,采取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检查,要杜绝生产企业事故性排放,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各类违法行为,对已经下达整改要求的,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务于8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排查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认真填写《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及尾矿库企业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调查表》(详见附件3),并于2011年9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经济委员会 马玲 13309711116
省国土资源厅 肖宁 13897421706
省环境保护厅 殷雅琪 13519730585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耿祥瑞 13997232413
附件:1、青海省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人员及分组安排
2、青海省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检查水源地及企业名单(略)
3、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调查表(略)
附件1:
青海省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
人员及分组安排
此次省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成立工作组,工作组人员由各部门抽调5名业务骨干,并由1名副厅级领导带队,具体分四个小组排查:
第一组:由省环保厅郭臻先副厅长带队,工作小组由省经委赵学敏、省国土资源厅孟广培、省环保厅殷雅琪、省安监局保积星组成,主要负责西宁地区和果洛州污染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玉树州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车辆由省环保厅安排)
第二组:由省经济委员会叶裴文处长带队,工作小组由省经委秦恒盛、省国土资源厅郭秋宁、省环保厅魏东、省安监局张建辉组成,主要负责海东地区和黄南州污染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车辆由省经济委员会安排)
第三组:由省国土资源厅杨强副局长带队,工作小组由省经委马玲、省国土资源厅肖宁、省环保厅李旭东、省安监局余晓峰组成,主要负责海北州和海南州污染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车辆由省国土资源厅安排)
第四组:由省安监局汪山泉副局长带队,工作小组由省经委王英、省国土资源厅昝明寿、省环保厅薛长生、省安监局耿祥瑞组成,主要负责海西州污染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车辆由省安监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