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州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1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州地市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管理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州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州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方案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审计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部门,做好全省州(地、市)、县新农合管理经办职能从卫生部门划转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将全省州(地、市)、县新农合管理经办职能从卫生部门划转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服从大局、整体划转、平稳移交”的总体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在确保新农合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将管理和经办服务职能以及机构、基金、账务、编制、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平稳划转移交。

  二、移交内容

  (一)组织管理。各统筹地区设立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职能以及设立在卫生部门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经办服务职能,整体划转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参与管理。

  (二)编制人员。凡编制部门专为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下达的编制,由编制部门从卫生部门划转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内部调剂的编制和人员回归原单位。移交后,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经办能力建设,工作力量不足,可在州(地、市)、县(区)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确保新农合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三)基金账户。各统筹地区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账户、账务经审核审计后,按程序分类全部移交相应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基金专户,移交前继续对口卫生部门,移交后对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会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8〕财会字第32号)有关规定,移交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继续由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查阅、复制与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五)文件资料。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制度启动至今形成的文件及相关资料,由统筹地区卫生部门保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套文件。

  (六)固定资产。对新农合启动至今由政府投入的各类固定资产,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决定处置方式。

  三、时间进度

  州(地、市)、县管理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于2011年8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开展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结束后,由统筹地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编制等部门共同形成移交工作纪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各州(地、市)、县政府向省政府作出移交工作总结报告,并抄送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级原管理体制不变,2011年8月底前新农合统计报表仍按原渠道由各统筹地区报省卫生厅;2011年9月1日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收集各统筹地区统计报表送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统一报国家卫生部。

  四、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要对新农合基金收入和支出账务、会计档案资料等认真进行清查、核对、整理和归类,并对整体运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继续做好交接前的经办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各项移交内容的接收工作,确保接收后新农合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等工作正常开展。各州(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新农合管理经办职能后,要努力推进实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五统一”,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实现。

  编制部门负责新农合职责及管理和经办机构编制的划转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移交工作中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财政补贴核拨等工作。

  审计部门要对本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按规定进行审计,并形成新农合基金移交审计报告。同时,做好对列入移交的各类资产、日常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移交期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的补助和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移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为平稳顺利完成移交工作,各州(地、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民政、审计部门组成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做到认真细致、账目清楚、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二)统筹协作。新农合经办管理体制的调整涉及具体事项较多,各州(地、市)、县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稳妥推进,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正式移交前人社部门与卫生部门经办机构可联合办公,确保参合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做到新农合工作不停止、不中断,保持连续性,确保参合农牧民群众及时受益。

  (三)确保稳定。移交期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移交工作与推进当前各项医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按期顺利完成划转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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