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盐城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3-04    浏览次数:5

  

  苏政复〔2016〕25号

 

  省政府关于盐城市海洋

  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批复

  

盐城市及所辖响水、射阳、大丰、东台、滨海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批准盐城市及所辖沿海五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盐政发〔2015〕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盐城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及《响水县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射阳县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滨海县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大丰区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东台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江苏省“两沙”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

  二、盐城市海洋和滩涂资源丰富,拥有全省最长的海岸线和最广的海域面积,是国家实施沿海开发战略的重要节点。要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强化依法管海用海,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市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6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0.4%以上,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106.3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严格《区划》实施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依据,《区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区划》中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6]25(2016-02-25).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