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5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典当业经营行为,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典当企业经营情况,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 决定开展2011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2011年7月31日前,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属年审对象。
  二、年审内容
  (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现象,年末净资产是否少于注册资本的90%。
  (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企业,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的行为,典当企业分支机构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与股东的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法人股东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净资产、资产总额是否属实,出资额是否低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其净资产是否大于资产总额的50%,且法人股东长期股权投资(连同本次对典当行的投资)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单一客户当金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五)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管理是否规范。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服务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行信息月(年)度报送情况。主要检查典当企业是否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的要求,填写月度、年度报表,并按时上报。
  (九)典当行变更情况。主要检查典当企业名称、地址、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及时到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办理变更。
   三、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须填报《2011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1)、《2011年度典当企业汇总表》(附件2)。
  (二)企业须提交指定的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的典当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并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审计报告要针对核查事项形成真实的审计结论。(推荐名单见附件3)
  1、审计报告书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款项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并按其帐龄列示;
  2、审计报告书中“存货”、“质押贷款”、“绝当贷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
  3、审计报告书中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列示具体构成内容;
  4、审计报告书中“实收资本”项目要列明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股本比例;
  5、审计报告书要在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末端列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单一客户当金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等详情。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须具有法定的必要内容,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原件)。(注:仍使用旧本“章程”的企业,需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修正)
  (五)典当企业(2010年、2011年新批的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除外)在2011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需提交我厅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典当企业从业人员获得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典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典当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复印件)。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典当企业年审等级评定划分
  (一)除分析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外,我厅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核对。对存在问题较少、积极改正的企业,可要求其现场改正;对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视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一律停止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典当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查处。
  (二)对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我厅将在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年审证章,签署年审合格意见,确定合格典当企业年审通过的结果(A类为正常经营、管理完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B类为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经指正后能及时纠正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B类典当企业。
  1、2011年度连续三次未按规定时间网上报送月报表电子信息,或者经指正仍未按内容要求填报的典当企业。
  2、未按规定购领、管理、使用全国统一制式《当票》、《须当凭证》,或当票填写不规范的典当企业。
  3、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各项变更、注册资本金变动、严重亏损、司法败诉、安全防范中的突发重大事件、被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处罚等情况),没有书面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典当企业。
  4、违规对外投资、挪用注册资本、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的典当企业。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与协会组织举办的典当业务培训的企业。
  (三)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结果为不合格,将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违规设立(虚假出资、伪造文件、骗取审批)的典当企业。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拆借资金、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歇业3个月以上,以及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5、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三年年审结果为B类的。
  6、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年度财务资料和财务审计报告的。
  7、私自印制当票、须当凭证的。
  8、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年审程序、时间及报送要求
  (一)各典当企业必须于2012年3月30日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各市、县对典当企业提交的材料要严格把关,上报材料须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复)印并装订成册,附上目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的材料,将退回报送单位。
  (二)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并于4月18日前将初审的材料和《2011年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本市(县)典当行业年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市、县典当企业2011年的经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和改进典当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同时,应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到我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我厅将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各市县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存档,并对全省典当行业经营情况进行统计。
  (三)5月30日前完成对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并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年审合格的,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
 六、其他要求
  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是强化行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典当行要根据年审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核查和年审材料及相关证照,认真、真实填报典当企业年审报告及相关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规定,如实披露企业年审的相关信息;各市县商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2011年度的年审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在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人:曾吉娜,电话:65315951,传 真:65357245
  邮 箱:hnswsjc@126.com
  地 址:海口市国兴大道省政府办公楼201室。

附件:1.年审报告书
    2.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海南省商务厅
2011年3月8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