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南通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3-04    浏览次数:5

  

  苏政复〔2016〕23号

 

  省政府关于南通市海洋

  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批复

 

南通市及所辖通州、启东、海门、如东、海安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恳请批准〈南通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报批稿)的请示》(通政请〔2015〕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通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及《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启东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海门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如东县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海安县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江苏省“两沙”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

  二、南通市区域优势突出,海洋生物资源和空间资源丰富,是长三角北翼中心城市和长江经济带下游地区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强化依法管海用海,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市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2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70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严格《区划》实施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依据,《区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区划》中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6]23(2016-02-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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