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09    浏览次数:1
       
                                   闽科计〔2009〕14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的管理,现将《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进一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不断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事厅《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闽科政〔2008〕39号)精神,设立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经费专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专项)。为规范基本科研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专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包括:
  (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瞄准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三)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或发现的技术研究。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自主选题,自主管理。基本科研专项的使用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科研院所自行选题,自主管理。重点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发展优势学科、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科研项目。
    (二)稳定支持,重在持续。基本科研专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研活动,突出学科优势,持续培育,提升科研院所科研能力。
    (三)定期评估,滚动调整。规范并加强对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基本科研专项根据科研院所年度考核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差别支持,不搞平均分配。
  (四)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基本科研专项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台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专项由省科技厅宏观管理,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科研院所为主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1、确定基本科研专项年度经费及分配方案,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活动;
    2、审核科研院所自主选题项目,下达自主选题项目计划;
    3、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基本科研专项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估;
    4、指导并督促科研院所加强科研管理制度建设,监督自主选题项目实施、验收及经费合理使用。
    第六条 科研院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监督科研院所自主选题项目工作;
    2、审核科研院所自主选题项目;
    3、监督、检查科研院所自主选题项目执行情况和基本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4、指导、督促科研院所及时做好自主选题项目的验收和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科研院所主要职责:
    1、根据本单位确定的公益科研方向,制定科研与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前瞻布局,组织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2、负责基本科研专项的项目遴选和经费使用,做好自主选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验收结题工作;
    3、及时做好基本科研专项的项目和经费安排及验收结题的报备工作,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开展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和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安全有效。

                                   第三章  预算安排与考核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研院所的基础条件、技术优势、科研能力等要素和自主选题研究情况,以及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结果,确定各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年度预算额度。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专项使用实行绩效评估制度。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科研院所使用基本科研专项从事科研活动成效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院所管理水平、项目组织、科研绩效、带动效应等内容。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基本科研专项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自主选题与立项

    第十一条 自主选题项目申报由科研院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人每次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院所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专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应由七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出现涉及自己承担或参与项目,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议的情形,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自主选题项目及资助额度必须经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推荐,并在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科研院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基本科研专项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报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定,并由科研院所提出自主选题项目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审定自主选题项目研究方向与任务,并下达自主选题项目计划。科研院所应在计划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并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备案。任务书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五章  执行与验收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专项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科研院所负责审查自主选题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或委托学术委员会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监理,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科研院所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单位科研活动年度总结和基本科研专项年度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于第二年度的11月1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 自主选题项目承担人应按任务书规定完成项目研发工作,并及时向科研院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财务决算,由科研院所负责组织验收。
    科研院所应当在自主选题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将项目验收表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以申请中止或撤销,由科研院所组织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经科研院所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剩余项目经费上缴省科技厅,用于其他自主选题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造成验收不通过、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基本科研专项项目,但项目负责人能证明已经尽了勤勉之责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专项的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07〕85号)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专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科研院所管理和使用。基本科研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科技部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专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追缴经费或取消该单位三年内使用基本科研专项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当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自主选题项目与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印发 专项 办法 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9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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