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税率 助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

发布日期:2009-04-20    浏览次数:4

  高新技术企业正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最具创新优势的骨干力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有助于其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将纳税人的钱用在刀刃上,支持那些真正开展自主创新的企业,引导他们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用于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上,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能力。

  2008年底,《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今年,我省将分4批做好在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工作。随着日前《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联合下发,标志着新的一年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开始。

  [着力点]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

  核心提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

  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由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审核管理。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如有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和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会(机构)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研发资金补助凭据等有关资料的,应一并报送。

  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

  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提出认定申请,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环保达标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四批。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最后一天分别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设区市科技局每批次推荐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并在“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福建省境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计算,且加权记分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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