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高字[2013]17号
各市(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做好高新技术认定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见科技部网站)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市(高新区)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省检查组将在各市(高新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不认真、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的,给予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巩耀亮 0531-66777037
省财政厅税政处 黄忠礼 0531-82669724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卢 峰 0531-85656272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 孙 振 0531-82613623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实施方案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税局 山东省地税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自查,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自查对象及内容
(一)自查对象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2、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
3、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
4、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2012年新申报及复审公示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自查内容
具体自查内容见《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中的“三、检查内容及附件1”,其中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认定工作成效、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和收费情况、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时申报材料、数据及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自查要求及方式
本次检查工作,以省、各市(高新区)按照职责自查为主,省对各市(高新区)开展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原则,重要问题提交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一)各市(高新区)
1、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本实施方案,重点就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制定自查方案。
2、企业和中介机构自查。本次检查中,企业和中介机构首先开展自查。各市(高新区)科技局发放企业自查表和中介机构自查表,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表一),中介机构应如实填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鉴证业务中介机构自查表》(表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鉴证业务登记表》(表三),对弄虚作假、不认真自查和填报的,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3、组织核查。各市(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在企业和中介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共同又有侧重地逐个核查企业、中介机构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核查,是指通过对申请材料中企业、中介机构相关指标数据及情况与申报年度实际指标数据及情况进行核对检查,以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提报自查报告。各市(高新区)对自查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重点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工作机制、检查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纠正情况。同时,将自查工作底稿、《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国科发火【2012】1220号附件)和企业、中介机构自查表一并报送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二)省检查组
1、确定各市(高新区)重点抽查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名单;
2、听取各市(高新区)自查情况汇报;
3、实地检查企业和中介机构;
4、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
5、各市将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报省检查组;
6、自查认定机构和专家。
三、自查的组织
成立由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分管领导组成的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的确定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
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抽调业务骨干,并邀请相关技术、管理专家参加,共同组成8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5—8人,赴各市开展检查。
各市(高新区)应结合实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自查小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自查工作。
四、自查的时间
1、制定实施方案。(1月25日前)
2、印发通知,部署检查工作任务和要求。(2月17日前)
3、各市(高新区)自查;省检查组自查。(2月18日—3月20日)
4、省检查组赴各市检查。(3月21日—4月10日)
5、撰写自查自纠报告,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4月11日—4月30日)
6、经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会签后,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