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和我省相关通知要求,我省格尔木市、共和县、贵德县、同德县、兴海县、贵南县、门源县、祁连县、刚察县、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河南县、玛沁县、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玉树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天峻县等26个市县被列为重点县域生态考核县。为切实做好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省环保厅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尽快成立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协调组织考核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年度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指标调查工作,确保各县上报的自查报告中填报的相关指标数据准确完整有效。
三、被考核市县政府务于次年1月31日前,将经州政府复核完毕后的上一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上报省环保厅监测和监察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以便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提高工作质量。
联系人:曹艳婕 省环保厅监测和监察处 0971-8204451
张 敏 省环保厅总量处 0971-8204435
张俊福 省环保厅污防处 0971-8139407
李和平 省环保厅自然处 0971-8135106
鲁子豫 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 0971-8121709
李淑敏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0971-8141891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