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0    浏览次数: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
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我省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一)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到2015年,海口、三亚、琼海等经济发达的市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中等的市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市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和学校通过开展扶贫助学活动,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二)因地制宜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工作;普通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受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康复训练机构,开展0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三)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通过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少年,80%以上应接受高中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积极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结合各类残疾人的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四)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接收残疾考生政策。省属普通高校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五)继续加大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各市、县要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教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管理,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六)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免除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的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给予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11年春季起,每生每年生活补助1500元。海口市和三亚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由当地财政全额支付;其他市县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支付50%。
  
    (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我省要在儋州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等市县各建成1所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海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文昌市特殊教育学校,形成北部、东部、西部、中部、南部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结构,更加方便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八)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投入,设立特殊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市县政府也要设立特殊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购置教育教学设备、学生康复设施和开展教师培训等。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需求。
  
    (九)做好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的资助工作。教育、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调,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残疾大学新生、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重度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提供资助。
  
    (十)加大对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给予适当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坚持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个别教学等教改实验,培养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劳动和就业能力。强化残疾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努力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十二)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切实把加强劳动技能和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放在特殊教育的重要位置,开设符合残疾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让残疾学生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不断提高残疾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各地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残联等部门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技能教育、职业教育,解决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以及就业后的培训、继续教育等问题。从2011年起,省残联和各市县残联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三)进一步做好随班就读工作,提高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质量。建立和完善县级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到2015年,全省每个市县都要争取建立1个随班就读试验室。普通中小学校要招收适龄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做好小学和初中随班就读工作的衔接。使有能力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定期委派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的工作制度,为随班就读学校提供培训和指导,保证随班就读质量。
  
    (十四)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和特殊教育科学研究。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运用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殊教育信息资源系统,大力推进教学应用,促进特殊教育优质资源共享,丰富教育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教育教研部门,要配备1名专职特殊教育或兼职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
  
    (十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业程度高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对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至关重要。要继续加大对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工作,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不断开拓他们的视野,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十六)切实做好教师配备工作,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级少,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按标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要配齐生活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确保残疾学生住宿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十七)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对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其数额按以下办法执行: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确定;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确定。上述人员在本岗位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特殊教育津贴可按本人计发退休费比例打折后计入退休费。将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五、强化政府统筹力度,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十八)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把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政府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解决特殊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统筹和规划实施工作,不断深化特殊教育改革,促进特殊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优先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编制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共同做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疫苗接种与治疗工作。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参与特殊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十九)加强对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将特殊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估内容,促进县级政府进一步重视特殊教育工作,逐步使市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的水平,促进我省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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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或以各种方式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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