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1-12-07    浏览次数:2

 

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2011〕18号)要求,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和《青海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的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从源头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规范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增强环境行政处罚透明度,从源头预防腐败,全面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

(二)目标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环境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2、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行政处罚决策机制和制度,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环境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3、增强环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由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四)公开原则。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公开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三、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按本实施意见附件《青海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则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幅度和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2、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3、当事人对待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措施

4、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次数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

1、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可对照《细化标准》降低档次处罚。

3、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

(1)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情节恶劣,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

(3)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4)阻扰、抗拒执法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可对照《细化标准》提高档次处罚。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的,应当遵循的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五、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实施行政监察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现场检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执法后督察、挂牌督办和行政处罚等程序。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并充分考虑听证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对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提供或补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定期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等行政执法检查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服务意识,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自身在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方面的职责、权限和违法责任,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加强对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1、加强内部监督。违反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行为规范、滥用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主动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本机关法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行政复议层级监督,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公众监督。

七、本实施意见及《细化标准》将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和工作实际适时修改、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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