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0    浏览次数: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对“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更好地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2011年进一步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重要意义
 
  (一)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迫切需要。2010年,我省在海口市、琼海市和三亚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全年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765亿元,年末贷款余额565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试点地区“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利于在更大范围解决我省“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

    (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完善我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实需要。自2010年4月我省正式成立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以来,共批设小额贷款公司9家。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提供错位服务,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利于完善我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解决我省农村金融网点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培植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

    (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发挥民间资本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选择。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民间资本流入岛内,促进创业富民、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更好地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

    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扩大试点的基本原则。扩大试点工作要在加强监管、规范运作的基本原则下稳步推进,要从严控制准入标准,严格操作程序,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稳妥有序推进。

    (二)扩大试点的步骤。在原试点的基础上,上半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儋州、文昌、万宁、五指山、东方、屯昌、澄迈、陵水等8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半年再向其他市县铺开。

    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指导、规范和监管。各市县政府要积极配合并组织实施,确保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成效。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有序推进扩大试点工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小组要按照《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职责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和办法,严格认真审核,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做好与市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工作,形成合力,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对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按《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核工作指引(试行)》(详见附件)要求的时限向省政府出具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意见函;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管理工作,主动了解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情况,配合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小组实施好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地推进扩大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

    (二)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稳妥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业务经营与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牢固树立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经营宗旨,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不良贷款风险。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小组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职责做好查处与督促整改工作,坚决杜绝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发放高利贷和暴力催债等行为。

    (三)积极创新,完善政策,有效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放贷的新型金融机构,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土地、房产、在建工程、林权等抵押及动产质押、股权等权利质押相关业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要认真总结前阶段试点工作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支持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附件: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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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7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审核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指导原则
 
    (一)稳妥审慎原则。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和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资质情况,择优限量予以审批,成熟一家,审批一家。

    (二)严格规范原则。严格准入标准,严选高管人员,规范审核程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举报机制。

    (三)择优试点原则。申请拟设的小额贷款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列为优先审核试点的对象:

    1.主要出资人为大型企业集团或拟设公司一次性注册资本较大、各方出资人资质较强的;

    2.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或其附属企业的;

    3.主要出资人为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并已开展同类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卓著的。

    二、筹建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如第一大股东为省外企业,第二大股东必须为省内法人。自然人作为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第一大股东(若有2个以上第一大股东,由拟任董事长单位提交)向省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涉及机构证件的,需提交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涉及个人证件的,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表(详见附件1)。内容包括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拟注册地址、拟注册资本和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表(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码、出资额和股权比例等。

    (三)股东需提交如下资料:

    1.法人股东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各入股法人股东简介;

    (3)各入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需注明经办民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4) 贷款卡复印件及企业信用报告;

    (5) 第一大股东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入股前三年的审计报告,其他法人股东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入股前二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载明该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境内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复印件即可)。

    2.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

    (3)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需注明经办民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4)资金证明(定期存款证明或证券股票账户余额证明)。如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提供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必须同一日内签发。

    (四)股东协议书(详见附件3)。

    (五)股东承诺书(详见附件4)。

    (六)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拟任职务、工作简历、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和最高学历及学位等。拟设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应至少设董事3名,监事1名;若为股份制公司性质的,应至少设董事5名,监事3名。

    (1)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财务总监)从事金融业务经历证明;

    (3)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财务总监)学历证明及职称证件;

    (4)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财务总监),需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注明经办民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八)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机构,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组织管理架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内设部门和从业人员配置、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九)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海南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十)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东关联关系的标准,出具的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十二)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三)格式要求。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1.制作申请材料目录,注明联系人单位、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2.申请材料一式3份(正本与副本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同时附电子文档。

    3.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4.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5.申请材料的封面应印有“关于申请设立XX小额贷款XX公司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
 
    (一)省金融办初审。省金融办收到第一大股东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要求:内容符合文件规定,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复印件与正本一致。

    (二)市县政府审核并出具意见。省金融办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转至相应市县政府。市县政府审核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立该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并反馈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市县政府须出具对该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意见函(详见附件6)。

    (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审核并出具意见(与转相应市县政府征求意见同步进行)。省金融办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征求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1.人民银行出具:

    (1)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情况等意见;

    (2)大股东近3年在外汇管理方面有无违法的证明。

    2.工商部门出具:

    (1)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担任过破产清算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意见;

    (2)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破产企业高管的,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或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是否逾3年的意见。

    3.公安部门出具:核实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无犯罪记录等情况,并反馈核实意见。

    4.银监部门出具:拟任董(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属金融行业禁入人员的意见。

    5.省商务厅出具: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意见。

    涉及税务、海关管理等其他方面的认定,由省金融办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省外企业或个人的相关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四)省金融办出具批准文件。省金融办收到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对有关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省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文件。同时抄送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市县政府和当地工商部门。

    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开业的必备要件。

    如有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申请人还需办理外商投资许可。

    (五)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人凭省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向相应市县工商局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市县工商局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办法办理手续。
 
    四、开业申请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具备开业条件后,向省金融办提交申请开业的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公司银行账户查询手续;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六)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和公司人员花名册;

    (七)公司基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和业务操作规程。

    五、验收开业
  
    省金融办收到开业申请材料后,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验收,审查是否具备开业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在获准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及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报送有关开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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