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0    浏览次数: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将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改革任务有机衔接,满足人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现就我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彻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一个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实施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实现目标。通过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品、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四)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稳定发展。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琼编〔2010〕70号)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编办〔2008〕124号)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为基数,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经济增长因素和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各市、县按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
  
    2010年底前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基本药物按进价销售。
  
    (五)积极稳妥推进农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农场医院改革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可以采取移交市县政府属地管理、由农垦企业医疗集团化运作、服务转型转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农垦医疗体制改革。
  
    (六)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所需要的费用,由市、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含社会保险)、业务经费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同时,探索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对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助。
  
    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成立市、县卫生局领导下的市、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对乡镇卫生院财务实行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上岗,根据国家规定和省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具体时间实行绩效工资。
  
    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实际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或支付基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并规范运作。
  
    三、实施步骤
  
    2010年3月1日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海口市龙华区等7个试点市、县(区),今年12月31日前启动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新编制和绩效工资等);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其余市、县(区)2011年9月1日前启动综合改革。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制定有关配套文件。省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尽快出台人员聘用分流安置、卫生院设置、财政补偿等有关配套文件,并指导市、县开展工作。
  
    (二)方便群众,合理布点。应将农垦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行政区划统筹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或医院),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或医院)”;因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人口众多等原因,确需保留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留下的前卫生院的,由市、县政府提出具体意见并报省编办、省卫生厅核准,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卫生院。
  
    (三)明确任务,定编定岗。根据机构编制标准,各市、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逐院确定和下达编制,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四)竞聘、招聘上岗,全员聘用。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由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各市、县应将农(林、茶、盐)场医院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市、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开招聘范围。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暂行办法》(琼财社〔2010〕2674号)和《关于〈海南省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财社〔2010〕2158号)规定,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卫生部门财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要规范并公开市、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离岗、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编人员,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可按规定竞聘上岗、择优录用;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各市、县(区)都要实施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位部门负责人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
  
    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欢迎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等方面进行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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