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巢湖管理局,宿松县水产局:
为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按照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和管理系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渔船函〔2014〕26号)要求,现将《安徽省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保障。要充分认识渔船“三证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建立渔政、渔监、船检机构协同配合的高效运转工作机制。要广泛宣传,争取渔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按照实施方案如期有效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科学编制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工作步骤,选派精干人员,认真开展渔船数据库清理和整合工作。本次试点在全省全面推开,没有经过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机构认可的地方,由省船检局统一协调,委托市级或邻近有资质的渔船检验机构代为检验渔业船舶,同步实施,确保在6月底之前完成全省新旧证书换发工作。
三、完善制度机制。全面实施“三证合一”是渔船管理工作的创新,是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切实加强制度、机制建设,重点是规范程序、统筹协调、完善档案和健全信息化管理建设。各级渔政、渔监、船检机构要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完善渔船管理档案,搞准基础数据,确保新的船舶信息和实船、船主一一对应。要加强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切实增加试点工作的硬件投入,为办证机构增添电脑、网络、数码照相机、激光打印机等必要设备,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和管理系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渔船函〔2014〕26号)要求,为实现我省渔业船舶管理现代化,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实现渔船数据和信息动态化管理,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特别是为柴油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9〕15号)精神,提高认识,建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渔政、渔监、船检机构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三证合一”工作,实现内陆渔船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主要目标
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导入内陆渔船管理系统,基本完成渔船“三证合一”证书的换发工作,换证率达90%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进行新证书换发。渔船“三证合一”是将《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养殖船无捕捞许可)三种证书合为一本。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自发文之日起全部换用农业部统一规定的新版“三证合一”证书格式,过去的证书一律收回存档。新办理或者换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必须应用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打印,手工填写或运用其他系统打印的证书,以及自行设计印制的证书均为无效。这次全省试点使用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和注销证明等由农业部渔业渔政局按照统一的“三证合一”证书样式和规格要求,在国家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中统一印制,省农委渔政局统一发放。1995年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发布的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样式、1996年农业部发布的内陆渔业船舶登记有关证书样式以及2003年农业部发布的内陆渔业船舶捕捞许可有关证书样式暂停使用。
(二)加强渔船数据收集和审核。在使用内陆渔船管理系统之前,各地要填写已合法登记、检验的渔船数据,便于数据集中导入系统,节约录入时间。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照片采集工作(包括船舶外形照片、机器处所照片、船主头像、船主身份证照片等)。为保证数据准确,各地务必要严格把关,市、县汇总上报并录入系统前须由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保数据采集真实性、准确性,并确保机动渔船数量及其渔船功率总数严格控制在“双控”指标之内。
(三)规范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办理流程。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按照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渔船证书办理程序、方便渔民要求,捕捞船舶证书办理流程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捕捞许可审批发放。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证书办理流程为:渔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见附件);
2.船舶所有人户口薄、2寸证件照1张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换发时,须提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4.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制造渔船,还须提供原淘汰渔船的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置渔船,还须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更新改造渔船,还须提供被改造渔船的船舶证书。
(四)缩短发证时限。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建议《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办理时限缩减为20个工作日(现场检验时间除外),具体办理时限和要求由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对船舶所有人自行移交申请材料的,证书办理时限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开始计算。
(五)受理、审批、签发证书。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原则,实行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统一受理,管理部门内部运转和一个部门核发并送达证书模式。船舶所有人须根据所办理船舶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对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依次进行审批(同意审批的,须在管理系统中填写确认信息并在审批表业务办理情况相应栏目中签字盖章)。同时,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将根据审批进程和各渔船管理机构业务范围,自动设置并提示下一个业务办理机构和联系方式。捕捞许可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须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移交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送达。考虑到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审批部门多为一个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减少管理层级,各地可指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部门为《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办理的业务受理和证书制作、送达的管理部门。
(六)证书日常管理。1.证书年审。内陆渔业船舶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每年须经营运检验合格,并经渔业船舶检验和捕捞许可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后由证书核发机关统一加盖公章。年审不合格的,证书核发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整改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证书有效。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其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2.证书换发、补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或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持原证书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证书有效期根据原证书有效期确定。
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3.证书注销、渔船拆解、销毁后更新建造渔船,以及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或者自行中止渔业生产的,持证人应将《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