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0    浏览次数: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目前,在全省2656个行政村中,应设卫生室的2476个行政村已有2377个设置了村卫生室,覆盖率为96%,其中标准化村卫生室覆盖率为42.6%;有乡村医生2858人、乡村卫生员286人。我省平均每千农业人口拥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0.58人,明显低于全国1.23人的平均水平。此外,我省乡村医生队伍还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执业环境差,队伍不稳定,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强化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市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1.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实施重点民生工程,加快落实《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琼府〔2008〕50号),提前完成村卫生室规划建设项目,2011年年底前全省实现村村有卫生室。村卫生室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并经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级政府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目前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村卫生室,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通过“重建、改建、扩建”等方式,使其达标。各市、县2015年年底前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市、县政府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农场医院派人到村举办村卫生室,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1名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应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自2004年1月1日后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此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通过系统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申请执业注册,限定在村卫生室执业。

    2.强化市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进行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全面推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市县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药品销售价格监督检查。

    3.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4.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1.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鼓励各地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一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原则上按每千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按1000人计算,超出1000人按实际人数计算)4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由乡镇卫生院结合村卫生室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项中支付。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适时调整。

    二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偿。原则上按服务人口、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可提高补助标准。

    三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我省相关规定要求,考虑到村卫生室原有收费情况,为不增加群众负担,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标准定为3元。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2.5元,个人支付0.5元。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上述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改办、省卫生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2.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要结合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自2012年起,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进行免费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2.乡村医生临床进修。自2012年起,每年安排100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免费到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时间为1-3个月。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3.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前培训。对村卫生室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免费进行执业医师资格考前培训,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4.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乡村医疗队伍建设。省卫生厅负责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负责相关项目的实施。省财政厅和市、县政府负责安排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政策。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具体负责相关项目的实施。

    (二)加强监测反馈。省医改办和省卫生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发现和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各市、县政府要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要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经费保障。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实施。省级财政应加大力度支持困难地区。各市、县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非法占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的任务目标和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乡村医生的良好氛围,吸引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乡村医生队伍,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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