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
评估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 试行)》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
考核评估办法( 试行)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内涵建设,使广大居民享受到方便、经济和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更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统一考核内容和标准,规范考核工作的程序,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日常监督与考核评估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绩效优先、奖惩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聘用依据,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金补助挂钩,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审和绩效工资结合,做到奖优罚劣。
三、考核对象
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考核内容
(一)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产管理、药品管理、文化建设、信息管理和服务模式等。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康复服务等。
(四)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治未病、中医医疗服务。
(五)满意度:包括服务对象和卫生技术人员满意度。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
五、考核组织与实施
(一)省和市县分别成立由卫生、财政部门和疾控、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考核评估小组,统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工作。省级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估的指导、抽查和复核。市县级考核评估小组负责本辖区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工作采取统一组织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周期原则每年1次,时间节点为上年度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三季度。各市县卫生、财政部门按照《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考核评估工作,并将考核报告及考核分数汇总上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每年组织1次省级复核工作。
(四)社区居民卫生服务满意度评估部分,按照《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满意度调查问卷》(另行制定)进行调查评估。
六、考核结果与应用
(一)考核得分: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和满意度五部分得分总和。
省级专家抽查复核分数与市县专家组考核评估分数不一致的,以上一级专家组考核评估得分为准。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分数≥800为优秀;600≤分数<800为合格;分数<600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也可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表彰奖励及其负责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按规定拨付相关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规定相应扣减相关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扣减部分用于奖励优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社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律撤销。
凡是未进行绩效考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部门不予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补助,卫生部门不予年审。
附件: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