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0    浏览次数: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0〕171号)精神,为推进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和谐稳定。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在本市、县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继续参加竞聘上岗。

    2.允许提前离岗。截止2011年12月31日,男干部年满57周岁(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干部年满52周岁(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县(区)卫生局批准,可以办理提前离岗。

    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其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提前离岗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允许内部退养。截止2011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薪级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内部退养费的基数;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退养费。内部退养人员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5.支持学习深造。对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40周岁以下(截止2011年12月31日)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市、县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县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的相关工资待遇,提前离岗、内部退养、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等费用支出,由本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三)严肃组织纪律。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四)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安置氛围,精心组织,妥善安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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