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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利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与欧、日、韩、美等专利管理部门达成的“共同申请格式”有关规定的公告(第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七六号公告
http://www.sipo.gov.cn/zwgs/gg/201206/t20120627_715682.html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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