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和税收负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抽样原则
我省2016年参加快报调查的最低样本企业户数为590户,各省辖市样本企业数量由省按照当地企业总体数量、GDP、企业所得税等因素确定,具体样本分配数量见《各省辖市最低样本量分配表》(附件1)要求的样本户数抽取样本企业,在抽取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样本企业须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中抽取,且必须为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
(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本地区企业的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规模及盈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提高样本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三)昆山市、仪征市原参与快报调查的企业仍纳入2016年度样本企业范围。
(四)样本企业不得选择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不建议将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选为样本企业。
(六)各市选取的样本企业数量,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样本量。
(七)选定后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上报省财政厅税政处审定。
二、调查内容
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
样本企业应根据其基本信息,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附件2)编制填写企业代码;根据其财务会计、税收和生产经营类数据,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附件3),具体填报口径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附件4)的规定为准。
三、调查数据填报方法
样本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1个自然日内,在互联网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通过填写网络调查表的方式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报送数据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各省辖市财政局在收到所管辖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后,根据审核权限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等。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3个自然日内由上报财政厅税政处。
四、工作要求
(一)快报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国税、地税部门配合开展。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快报工作。财政部门应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定本单位快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负责样本企业的选样、调查指标口径咨询、数据审核工作,保证样本数据的准确性;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协助完成样本企业的选样以及样本数据的督促报送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样本数据由财政、税务部门共享。年度终了后,省财政厅将开展总结和表彰工作。
(二)省财政厅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快报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省辖市应于2016年3月14日前将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5)报送省财政厅。快报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本地区快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样本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在线使用调查软件的部门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等。
(四)各地应加强与样本企业的沟通,在调查中如有填报问题和关于快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联系人:诸颖琳,联系电话:025—83633089;
联系人:赵淞冉,联系电话:025—83501309;
联系人:龚 辰,联系电话:025—83633443。
附件:1.各省辖市最低样本量分配表
2.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
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
5.快报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