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3-20    浏览次数: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科学、依法、规范、有序管理海域,集约、高效、合理使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发展空间,推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填海造地项目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强化填海造地规划管理。填海造地项目用海要遵循《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战略定位和产业布局的要求,符合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要与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港口规划等相衔接。要科学编制填海造地的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填海造地规模,实施填海造地总量控制制度,统筹各地区填海造地容量管理。
 
    二、要严格执行填海造地年度指标管理制度。应综合考虑国家要求和我省海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全省填海造地年度指标。建设项目填海造地规模指标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省海洋行政主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填海造地项目用海需求情况,在国家下达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统筹安排。建设项目需要填海造地的,必须首先取得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方可进入用海审批程序。填海造地27—50公顷的项目用海,由建设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填海造地指标申请;填海造地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填海造地指标申请。未取得围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填海造地。
 
    三、要严格执行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管理程序。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填海造地项目的审查工作,沿海市、县政府应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填海造地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审批。
 
    各级海洋行政主部门在填海造地项目审查中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填海造地项目申请用海时应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的重点项目涉及填海造地的,需提供省旅游规划委员会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域和海域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填海造地项目批准文件时,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凡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造地用海项目,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省政府审查。
 
    四、要坚持集约用海原则。对全省填海造地项目实行集约化使用,需要连片填海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在适当区域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填海造地,严格限制过于分散、类型相近的填海项目;鼓励人工岛填海方式,尽量保护现有岸线资源。对于面积较大、用途多样性的人工岛填海项目,应采取区块组团式填海方式。
 
    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建设的项目用海,应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应当严格遵循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并说明区域用海的必要性、可行性、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五、要做好对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的科学分析和论证。做好项目的择优比选工作,突出重点,合理安排,选择和推荐具备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保障民生等综合效益的项目实施填海工程。我省负责管理的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海洋渔业及科技兴海项目;
 
    (五)海域、海岸带和海岛整治修复项目。
 
    六、要高度重视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的环境保护工作。填海造地项目应充分考虑海洋资源储备、纳污能力、生态系统稳定性、海岸地区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因素,科学确定合理填海造地规模,严格控制或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工程区承载能力的填海造地项目建设,防止填海造地破坏邻近海域生态环境。要认真做好海域环境评估工作,严格把好论证、评审关;填海造地项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组织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填海造地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总结填海造地的经验教训。
 
    七、要加强对填海造地项目建设的执法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要清理和规范现有填海造地项目,重点对填海项目选址、用海面积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海域使用确权范围等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和查处未经审批、未纳入指标的非法填海造地活动。
 
    八、要做好用海管理与用地管理的衔接。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府函〔2008〕6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填海造地项目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填海造地形成的陆域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定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地类和权属。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以人工岛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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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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