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2011年建成投产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31    浏览次数:2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光伏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和《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2011年建成投产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投格尔木光伏发电公司等33个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总装机为95.3万千瓦的42个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详见附表1、2),通过了2011年12月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预验收,符合并网发电等正常运行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上述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1.15元(含税)执行。其中,高出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二、省电力公司和光伏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光伏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的记载、报送工作。省电力公司同时上报可再生电价附加收支和配额交易情况。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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