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
Standard for the assessment of regional biodiversity |
( HJ 623—2011 2012-01-01实施)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和方法,掌握并了解全国和各地生物多样性的现状、空间分布及变化趋势,明确全国和各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整体上提高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能力,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多样性评价的指标及其权重、数据采集和处理、计算方法、等级划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基本单元的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 |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HJ 623—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