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0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省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 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省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 一年十月)

  学生食堂工作对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高校食堂工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二)基本思路: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食堂可靠平衡的供需机制、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发挥市场在学生食堂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进一步明确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

  (三)各地区以及水电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7〕852号)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国家对学校的水电气价格政策。对不执行国家政策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四)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五)各学校合理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三、启动与物价上涨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

  (六)各学校可参照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78号)中提出的联动机制措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临时补贴或提高资助标准。

  (七)建立高校学生食堂物价平抑基金。为应对物价上涨出现的各种突出问题,体现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对高校食堂经营和学生饮食提供保障。一是省属高校要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二是政府储备库要将高校作为消费主体列入“最惠团体”行列,并长期保持。

  四、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长效运行机制

  (八)规范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各高校要尽快完善餐饮服务市场准入、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建立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规范自律、学校甲方合同管理、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学生食堂监管机制。按照国家餐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建立贯穿采购、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九)尽快建立联合采购机制。充分发挥省高校后勤协会成员单位集中采购的优势,建立学校与企业、学校与供应商的副食品及蔬菜供应直销平台,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等部门给予帮助,高职院校主管厅局给予支持,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努力降低高校食堂的经营成本,为高校食堂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十)允许高校建立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教育部等五部门《意见》明确提出“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食堂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的基本思路,学生食堂在物价上涨的前提下,允许饭菜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浮动。饭菜价格的浮动应建立在定期发布餐饮供需信息、价格信息等,公布代表性交易合同内容,提供合同样本,让学生及时了解有关饭菜价格浮动方面的信息。

  五、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十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是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协调有关方面,根据本意见要求和学校情况,制定建立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的实施方案,细化规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高校学生生活的影响。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资金。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对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食堂的监管执法力度。

  (十二)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高校要切实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要选派优秀干部负责学生食堂工作,下大力气全面系统地规范学生食堂管理。要发挥系党(团)支部、学生会、辅导员等的积极作用,通过校园网、宣传栏、广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政府、学校应对市场物价上涨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食堂管理等,建立学校和学生畅通的沟通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进学生对食堂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十三)学生食堂要切实承担起服务育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要坚持微利经营、守法经营,保证提供一定数量的低价菜和免费汤。要认真听取广大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十四)加强民办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校后勤协会要对青海大学昆仑学院等民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问题。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要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改善学生食堂管理。

  (十五)加强清真食堂的管理。各高校要充分重视清真食堂工作,切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

  (十六)建立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各高校要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度,定期逐项检查各项政策、制度及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切实按照制度规定采取问责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其他各类学校的学生食堂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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