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9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2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青海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实现全省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职责标准

  (一)乡村医生职责。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藏(蒙)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农合医疗保障服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填写上报医疗卫生服务统计报表,保管农牧民健康档案等卫生信息资料。

  (二)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应设置在人口居住集中、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地方,并尽量与村委会等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在同一地点。

  (三)建设标准。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每所40—60平方米,达到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四室分开,规模较大的应将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和观察室五室分开。基本诊疗设备按标准由各级政府同步配齐,药品周转金由县级财政按照每村卫生室3000元的标准安排。

  (四)人员配置标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配备2名以上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2011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 主要任务

  (一)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地区按执业注册有关规定,招聘中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必须及时按程序进行执业注册。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每两年开展1次乡村医生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加强县级卫生部门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联系的管理机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等进行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2011年底完成村级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任务。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村卫生室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从2011年起,全省村卫生室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村卫生室提出计划,报送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全面实行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制度,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乡村医生承担的新农合医疗保障服务,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收费标准8元,参合农牧民门诊就医按人次收费,其中7元从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1元由个人承担,门诊购药不另收费。具体操作程序由各新农合统筹地区制定。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虚报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三)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从2011年起,乡村医生补助每人每年至少达到8000元,同时按每村卫生室1000元的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县两级财政承担30%。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承担的任务量足额给予补助并适当倾斜,鼓励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药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服务有记录、收费有单据、收入有账目、支出有凭证。

  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四)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根据《青海省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青发改社会〔2010〕1681号),加快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对口帮扶、全科医学教育等多种方式,通过举办在岗乡村医生短期培训、组织在岗乡村医生轮流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进修、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帮扶、依托卫生信息网络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等,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大力推广农牧区适宜卫生技术在基层的广泛、规范、合理应用。各级财政解决专项经费,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村医补充和退出机制,村医年满60周岁离职,因村医补充困难、名老中藏(蒙)医确需延长服务年限的,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服务年限不得超过5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中适合担任乡村医生的人员、城乡医疗卫生机构退休医生、乡镇卫生院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四、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地)、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州(市、地)、县政府是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主体,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细化实施方案,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全力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完善政策,统筹协调,积极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资金的落实;省级卫生部门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乡村医生的准入、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卫生服务能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利用新农合制度加强医药费用监管;省级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同配合。

  (三)制定工作方案。在本方案出台30日内,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任务,报省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加强舆论宣传。乡村医生是植根广大农牧区的卫生工作者,为维护农牧区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是维护发挥“网底”功能的主力军,要通过宣传,充分认识乡村医生的重要性,更好的推进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为建设乡村医生队伍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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