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研究通过了《进一步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这是国家工商总局继2006年12月、2008年12月后,第三次出台支持海西建设的政策措施。意见推出多项我省独享的具体优惠举措,我省将从中享受较大实惠。
全力推动闽台交流合作
政策:允许在福建省登记的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的身份,在福建省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福建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居民,以农业生产资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解读:目前,法律法规未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适用于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此项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闽台农业合作,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政策扩大了动产抵押物的范围,体现了国家工商总局对农业的政策倾斜,有助于吸引台资进入该领域,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政策:支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创新台商投资管理方式,在简化审批程序、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试验探索。
解读:当前台资企业设立存在审批环节繁多、程序复杂、手续繁琐的问题。政策为我省进一步简化台资企业审批程序、开展台资准入制度改革探索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先行试验、先行研究探索的平台,将推进我省台资准入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提升服务台资企业发展水平,建立我省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为便捷的台资准入机制。
扶持闽企打造“金字招牌”
政策:鼓励和支持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特色农业、文化产业、服务业相关主体积极培育驰名商标;支持福建省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相关主体和台资企业、地理标志注册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支持福建省建立商标数据库,允许福建省各设区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地域查询统计商标信息。
解读:政策从扶持重点产业、老区发展的角度首次细化、明确规定扶持我省相关主体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强化商标监管基础,从而有利于我省相关主体通过扶持认定驰名商标获得强化保护,深入推进实施品牌带动、商标战略。商标数据库的开放将有利于夯实我省商标监管基础性工作,提高监管效能。
政策:对商标权利人投诉并经福建省工商局上报的重大跨省(区、市)商标侵权案件,视情适时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保护行动;对福建有关主体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商标纠纷的,经福建省工商局申请,及时与对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商标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解决纠纷;在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与福建省高知名度的历史文化遗产、文化种类名称、民俗、自然景观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评审等事宜处理上,采取措施,保护福建省的特色文化和自然资源。
解读:商标保护,跨省最难。这项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工商总局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商标工作的特殊支持,将有利于加强对我省商标及特色文化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对我省部分商标进行重点保护;有利于制止部分对我省高知名度的历史文化遗产、文化种类名称、民俗、自然景观名称的商标抢注行为。
政策:支持和指导福建省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在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解读:这项措施,使我省在全国率先将个案同意免予提交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的做法,扩大到我省全部质押登记申请人,能降低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成本,进一步调动企业质押贷款积极性,使商标转换为资金。
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政策:支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冠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加大对福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工作力度。
解读:企业不冠行政区划,体现了企业的实力。这项措施改革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的申请方式,由原来的书面申请、核准改为网络申报、核准,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开通了快速申请通道,实现了我省需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网络申报、远程核准登记,企业不需去北京就可办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此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原则上不授予各类开发区工商局。授予我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有利于提升和拓展我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功能,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赖文忠 李丽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