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对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实行包干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工作可在征地所在镇(区)政府指导下,采取经费和工作包干方式进行。包干单位为被征地的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其它单位。
第五条 对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的,征地补偿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征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镇(区)政府应制定征地实施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单位或村庄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天。
(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镇(区)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登记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相关权利人与所在镇(区)政府共同确认。
(三)征地所在镇(区)政府负责与征地青苗补偿包干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包干协议书》,明确征地青苗补偿范围、面积、任务、包干费用,完成补偿工作的质量和时限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征地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的,包干标准为每亩地5万元,由市财政纳入征地总经费预算拨付征地所在镇(区)政府,征地所在镇(区)政府按协议约定将包干经费支付给包干单位。
征地范围内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的特殊苗木,可不纳入青苗补偿包干,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补偿。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在调查清点登记结果经镇(区)政府确认之日起30天内,在镇(区)政府监督下,由包干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第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的,按经确认的征地面积每亩0.5万元奖励给征地包干单位,由包干单位用于征地工作。
第九条 征地经费包括征地工作经费和征地不可预见费,分别按征地补偿总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5%计算。征地经费的使用由区、镇政府根据征地工作具体情况合理安排。
第十条 青苗补偿费、征地经费使用纳入镇(区)政府政务公开和村委会、居委会村(居)务公开内容,必须及时公开支付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镇(区)政府负责征地青苗补偿包干费和征地经费的计划列支,并及时将征地青苗补偿费用和征地经费拨付给包干单位,包干单位应确保青苗补偿费用足额及时支付。
第十二条 镇(区)政府应监督征地包干单位依法实施征地,协助包干单位做好征地补偿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征地青苗补偿款和征地经费。市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征地青苗补偿情况和征地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者追究主要领导和主要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