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01-09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易地

  扶贫搬迁的指导意见

  青政〔2011〕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加快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是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四个发展”的必然要求。“十一五”期间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227个村(社),搬迁安置10930户、50706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彻底改变了贫困群众的居住环境,拓宽了增收渠道,加快了脱贫致富的步伐。但目前全省仍有10万余人居住在缺乏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地区,行路难、看病难、增收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就地难以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为了进一步加快贫困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脱贫致富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创新扶贫开发思路,加大易地扶贫力度,突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扶贫产业,强化转移培训,拓宽增收渠道,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脆弱、生存环境严酷地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规律、群众自愿,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合力攻坚的原则。

  (三)预期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安排搬迁322个村(社),2.36万户、10万余人。

  (四)资金筹措

  共需投资23亿元。通过争取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国家发改委易地扶贫专项试点资金,以及本省各级财政资金、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措。

  二、搬迁方式

  对居住在生存环境恶劣,地质灾害频发,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问题突出,开发新产业无前景,发展现代农牧业无条件,就地无法解决脱贫,且投资成本大的贫困村(社),进行易地扶贫搬迁。突出山区农牧民,兼顾其他地区。采取两种搬迁方式:(1)整村整社搬迁。通过黄河流域土地整理、调剂国有农牧场耕地、兑换本村或本乡土地就地就近整村整社搬迁安置。(2)分散自主搬迁。通过自主选择、投亲靠友、联户独户进城进镇、迁入郊区或跨县、跨地区、跨省分散自主搬迁。

  三、优惠政策

  (一)土地及货币安置政策。整村整社搬迁安排新的宅基地,有条件的安排一定数量耕地;分散自主搬迁的,按我省易地搬迁政策一次性进行货币安置,每户补助2.5万元;凡是实施易地搬迁的农牧户在承包期内保留其原有耕地(包括宅基地复垦的耕地)、林地、草场承包经营权。

  (二)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整村整社搬迁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统一规划、相互协调。搬迁户的住房建设同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结合起来,确保一次到位。水、电、路、文、教、卫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合力攻坚,配套建设,使实施整村整社搬迁的村,达到有住房、有安全饮用水、有照明、有硬化路、有学上、有卫生室、有村级活动场所、有广播电视、有产业。

  (三)后续产业扶持政策。对实施整村整社搬迁的村,扶贫部门优先安排“雨露计划”培训,加大技能培训的力度,力争每户有一名劳动力掌握一技之长,同时安排扶贫创业基金给予重点扶持。农牧部门配套安排搬迁村设施种养殖增收项目,力争每个搬迁村都有一个增收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搬迁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力争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力都有就业岗位。

  (四)复垦及还林政策。凡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农牧民,都要签订原宅基地复垦协议,原宅基地的复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把土地整理与整村整社安置相结合,着力解决搬迁户的用地问题。迁出区有条件退耕还林的由林业部门负责安排退耕还林。积极鼓励和引导搬迁农牧民开展土地草场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扶持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五)社会保障政策。凡在省内易地扶贫搬迁进入城镇的,公安部门允许办理进城入镇落户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六)资金扶持政策。省发改委、省扶贫开发局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和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资金,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投入每年有新的增长;省内各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工商、税务部门要对易地扶贫搬迁村的新办企业、养殖小区、二三产业按相关政策减免税费。金融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村的产业发展给予优惠的信贷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行省级部门指导、州地市人民政府协调、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和村(牧)委会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制定规划,精心实施。年初省政府与各州(地、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具体抓、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对集中、配套使用、确保效益、各记其功、集中使用”的原则,积极整合行业资金,形成合力,集中攻坚。动员搬迁农牧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精神,筹集资金,投工投劳,积极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开展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达到集中投入、配套建设、全面发展、整体推进的目的。

  (三)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东部干旱山区是易地扶贫搬迁的重点,其它地区易地扶贫搬迁与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紧密结合,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凡是涉及到易地搬迁的资金整合和土地利用,搬迁村后续产业发展,均由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在项目安排上,引导搬迁群众向基础条件较好、交通便利、距城镇较近或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园区和中心村集聚,从而使搬迁群众产业结构有新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有新的转变,增收渠道有新的拓宽。在项目建设上,注重突出地方民族特色,把基础设施建设、后续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

  (四)加大培训,提高素质。坚持以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农牧民劳动技能素质、扩大非农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为目标,进一步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把易地搬迁扶贫与实施“雨露计划”、“阳光工程”和劳动力转移就业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户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教育支持力度。围绕后续产业发展,加强对青壮年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扶贫龙头企业和工业园区要优先安置易地搬迁户子女就业。通过采取定点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五)民主管理,规范实施。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制、监理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各级财政、扶贫、审计、监察部门要经常性地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六)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和进村入户方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山区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的各项支持政策,激发山区贫困农牧民建设新家园的积极性。村庄建设规划、户型设计等都要以村社为单位,要突现地方及民族特色。要进一步畅通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社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