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0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

  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 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

  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 一年九月)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加快发展,金融在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日益突出,但农村金融仍是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亟待提高。目前,全省尚有金融机构空白乡镇156个,占乡镇总数的43%,主要分布在青南藏区,涉及人口约95万人。为切实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和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以实现全省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为目标,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为重点,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扎实推进”的原则和“金融机构自筹与财政补助结合”的扶持政策,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机构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向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方向发展,使涉农金融机构扎根边远乡镇,长期服务“三农”,为民族贫困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二、目标任务

  针对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资源配置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标地逐步消除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至2013年,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控制在100个以内,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努力提高基层金融服务水平。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降低准入门槛、分类补全机构、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工作思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业务可行、成本可测、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遵循“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的经营原则,因地设立金融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基本金融服务。

  三、实施内容

  (一)设立标准金融机构。对具有较好经营前景,3年内可达到商业化持续发展要求,能实现保本经营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由地方政府支持,相关金融机构负责,设立标准金融机构网点。

  (二)设立简易金融机构。在具备一定基础条件,地方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可设立简易金融机构。简易金融机构须持证经营,遵循内部可控原则,适当放宽营业时间、安保条件、内部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等要求,业务范围包括存贷款、汇兑和代收代付等基础性金融服务。

  (三)设立流动简易金融服务网点。对基础条件差,金融机构保本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可由距离较近的基层银行网点扩大服务功能,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开展定时定点流动服务。

  (四)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对已经实现部分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依托乡(镇)、村两级基层组织,在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布设ATM机具,或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较好的特约商户安装POS机,以特定交易形式提供便民服务;推广特色银行卡服务,扩大“惠农卡”、“农民工卡”和“绿卡”覆盖面和服务功能;推行农户联络员制度,选聘农户联络员作为“三农”金融服务中介人员,协助金融机构工作。

  四、政策扶持

  (一)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对金融机构在空白乡镇新设立的金融服务网点给予建设补助、对惠农支付服务点给予运营补助,以支持其发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共同制定《青海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金融服务网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补贴标准和金额。

  (二)税收、工商扶持政策。在国家税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对新设金融服务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新设立的机构,营业税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5年内按3%的税率执行。根据青办发〔2010〕66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继续执行青政〔2001〕3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合理简化新设(恢复)金融服务网点工商登记手续,并适当减免工商登记费用。

  (三)其他扶持政策。银监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适当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人民银行要及时为新设金融机构网点办理支付系统准入等相关手续,制定现金管理的便利措施。公安部门要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新设机构网点进行安全验收,并协助金融机构维护营业网点、自助银行机具的安全运营。电信部门对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新设金融网点的电信服务资费给予优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空白乡镇新设的机构网点实行区别对待、单独核算、分类考核。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青海省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担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电信公司及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银监局,负责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部门责任。

  1、省金融办负责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2、青海银监局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和金融空白乡镇新设金融机构和服务网点的验收办法,负责做好新设金融机构和服务网点的风险监管工作,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方面大力支持,强化业务指导,推动新设金融机构网点健康发展。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3、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财政扶持政策,牵头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发挥补助资金效益。

  4、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新设金融机构和服务网点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确认工作,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边远地区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服务车辆、自助服务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

  5、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决新设金融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结算方式。

  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做好网点布局的工作规划,抓紧做好新设机构网点的建设和工作人员、机具设备配置等工作。同时,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持续提升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和发展能力,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水平,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作为改善民生、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社会责任,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狠抓落实,共同推进,尽快实现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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