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9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青政〔2011〕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 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制定计划,逐级抓好学习和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领导干部学法培训制度,将行政强制法学习纳入中心学习组学习内容,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要分批集中组织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要重点加强对具体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准予上岗,真正使他们做到“原则熟悉、法条熟知、程序熟练”,更好地履行法定职权。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工作。要结合工作实践,通过组织撰写宣传文章等形式,普及行政强制法常识。要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手机短信、网站、报刊、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行政强制法。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严格标准,全面清理。行政强制法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废止。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执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专项清理。重点清理地方性法规在具体规定时是否设定了查封、扣押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以及行政强制程序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凡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强化组织、落实措施。省政府各部门要遵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青大常办字〔2011〕117号)精神,抓紧对本部门起草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按期提出意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落实清理工作任务。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在清理工作中的协调、指导,省政府法制办要细化清理工作方案,积极督促落实。清理工作要在12月中旬前全部完成,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开展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工作。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也必须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今年11月底前集中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的要求,重点清理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以及委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等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主体。在清理工作中对各类实施主体要逐一登记、审核,依法做出处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实施主体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按照《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要严格把关。行政强制实施机关要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法定的时限、步骤,履行好各项职责,堵塞程序违法漏洞。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确保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行政强制法相一致,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强化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

  (一)完善制度。今后,在起草地方性法规中需依法设定行政强制事项的,必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同时对行政强制设定的必要性及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诉、检举制度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要完善保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权利等制度。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是否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和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贯彻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把严格贯彻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紧密结合,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和清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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