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0    浏览次数: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2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 一年八月三十日

  青海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

  (二〇一 一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全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农牧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404名。2011年完成我省免费培养全科医学方向学生100名,以后逐年按需安排全科医学方向招生计划。2011—2013年,每年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岗培训全科医生200名。2011年公开考录433名医学本科毕业生,经短期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一是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在过渡期内,实行“3+2”模式,即3年完成医学基础理论课程,2年完成医学实践规范化培养。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二是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三是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是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及学位授予。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

  五是完善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六是改革研究生教育,加强继续教育。从2012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因素。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牧区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一是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培训结束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二是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我省青南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国家认定的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三是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是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三)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一是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按照《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加强全科服务质量监管,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二是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三是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

  (四)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一是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是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三是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四是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当地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青海津贴,并给予基层生活补助。

  五是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三、任务分工

  (一)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医、教、研人才待遇和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人员待遇标准及人事工资管理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完善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体系,由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在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海西州人民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建设临床培养基地,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实践基地,构建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制订临床培养基地、实践基地的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三)加强师资培训。在青海大学医学院建立我省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并借助省外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每年培训临床培养基地骨干师资20人,学科带头人2人,管理人员10人,后备人员培训(选拔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10人,社区培养基地骨干师资10人,连续培养三年,由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四)建立全科医生培养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全科医生的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养,由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五)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县(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制订全省医生岗位需求计划,由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教育厅、法制办组成的全省全科医生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全科医生培养工作,切实保障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为全省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开展试点推广。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推广。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发挥医学会作用。加强医学会能力建设,在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和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医学会,发挥其优势作用。

  (四)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