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印发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9    浏览次数:1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 海 省 军 区

  关于印发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1〕5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警备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现将《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  海  省  军 区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以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为原则,通过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与,由省、州(地、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冬季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应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第五条 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参加次年的免费短期技能培训。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分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

  (一)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经政府有关部门验印的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3年。通过正式录取后,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49号)要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军区司令部协调组织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各州(地、市)参照省一级成立相应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协调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培训计划、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承训院校,并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调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兵役机关、新闻单位,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工作。通过媒体、网站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提出教育培训目标,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统一报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下达年度指导性计划。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在以下两类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一是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院校中选定;二是省内大中型企业中有培训能力的内部培训机构。

  对短期技能培训,由政府招标选定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各州(地、市)民政局负责分解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和报名工作,负责与承训机构对接,配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和就业推荐等工作。

  第六章  报名录取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报名工作,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局收到报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退役士兵的参训资格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发放《青海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从到民政部门报到起至9月底以前,凭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报名申请,在教育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承训机构和专业,填写《青海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第十七条 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报名的人数,适时开班。中等职业教育每年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录取。春秋两季录取分别在3月底和10月底前结束。录取工作由承训机构与招生主管部门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承训机构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将汇总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报所在州(地、市)民政局,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七章  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各承训机构要加强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和其他学员混合编班。

  第二十条 各承训机构要在现有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推选退役士兵优秀学员担任学校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承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教育培训结束后并入到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之中。

  第二十二条 各承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及时掌握大中型企业和当地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就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承训机构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可以安排视频观摩、职业素质、就业技巧、模拟就业训练等就业指导课程,全面提升退役士兵学员的面试技巧和职场竞争力。

  第八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承训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就业保障体系,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定期召开招聘会,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校企合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尽早就业。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配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对自主创业和推荐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84号)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障政策和有关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教育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培训费课时标准和技能鉴定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按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培训机构住宿收费标准确定;生活补助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确定。

  (二)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所需培训费按当地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生活补助按国家助学金标准执行。

  (三)自行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参照中等职业教育的期限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不足部分从地方统筹的就业资金中安排,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一)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学习期间生活补助。

  (二)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对教育培训绩效好、兵员数量多的县(市、区)适当增加教育培训经费。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上统一下达的指导性年度培训计划,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安排教育培训资金。教育培训资金采取如下方式拨付:

  (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教育培训资金由承训机构申报,州(地、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承训机构。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的采取分段拨付方式,在每年申报核定金额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在两个月内预拨60%资金,年底再根据全年实训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拨付余款。

  (二)生活补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参训时间逐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探索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实行培训券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承训机构检查制度。

  (一)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市、县(区)政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上级政府对考核地教育培训资金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

  (二)将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须达90%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双证”获取率须达90%以上;学员参加国家鉴定工种培训的,结束时必须参加职业技能水平鉴定;参加培训的学员均需取得全省统一核验的培训合格证书;学员教育培训结束后的就业(含自主创业)率须达90%以上。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教育培训要求的承训机构,取消其承训资格,并在拨付教育培训经费余额中作相应扣除。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勤奋努力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参加中职教育的退役士兵在入学时垫付本学年10%的学杂费,待其完成学业后,承训机构予以返还,中途严重违纪并被勒令退学的不予返还。

  第三十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目标考核,按照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由省、州(地、市)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机构负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青海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略)

  2青海省退役士兵参加1年以上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存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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