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0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3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 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 一年十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我省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继续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科学发展、实施人才战略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现我省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7.2%的目标,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各地要切实按照《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的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收入部分,也要按照上述要求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省对下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不少于20%的资金要用于教育支出,新增财力和超收收入的安排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要将各级政府性举借债务等融资方式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投入资金,全部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切实增加公共财政预算对教育的投入,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有明显提高。省财政、教育部门要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增长进行考核奖补。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各地区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项目前期费、财政贴息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依法足额征收、足额上缴国库并全部用于教育。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州(地、市)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相关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并足额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要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规定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四)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的相关措施,积极盘活和运用学校可置换土地、改进政府用于学校建设的项目拨款等方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增强融资能力,统筹安排解决好中小学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支出需求,加快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加大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学校体育设施改善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力度。

  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国家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积极支持实施重大教育项目,坚持总体规划、政策先行、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

  一是加快发展农牧区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农牧区幼儿入园难的问题,提高农牧区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学前教育校舍建设、农牧区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师资培训、民办幼儿园、困难家庭资助等方面政策支持,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二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加强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农牧区留守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弱势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快推进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步伐,加大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通过加大投入,促使农牧区、边远地区、城市薄弱学校在硬件建设方面有明显改善。开展学校标准化建设试点,按国家中小学办学标准配齐教学仪器、音体美设施、图书等资源。

  三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建立支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优化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布局,集中资金改造、提升一批薄弱学校,扩大办学规模。

  四是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支持示范、骨干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实施三江源地区教育补偿机制和藏区户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教育,逐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研究制定职业院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职业学校经费保障水平。

  五是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支持青海大学“211”工程建设,支持青海师范大学新校区建设,支持青海民族大学扩建,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建设一批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具有高原特色、在西部地区和国内有较大影响、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优势专业和特色学科;着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实施“昆仑学者计划”、“135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提高专业教师学历层次,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逐步提高普通本科高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

  六是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各地要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牧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要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要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三要明确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权划分,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四要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五要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各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州(地、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强化州级财政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各地要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加强监测分析。各地区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省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州(地、市)、县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做出评价分析,作为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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