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近年来,随着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农药市场质量抽查力度和违法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强,我省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农药产品仍然存在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标签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维护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6〕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要求
(一)抽查方式。监督检查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进行。例行抽查:由省农药检定所在各地市场上随机抽检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样品;重点抽查:由各地农业部门在辖区内抽检指定企业的产品(指定抽查企业名单及具体抽样数量由我委另行通知),同一门店的不同批次的相同产品、不同门店的相同产品均可抽检;专项抽查:由各地农业部门在辖区内抽检生物农药和烟剂产品(各地抽样数量由我委另行通知),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
(二)抽查重点。以乡镇为重点,抽查当地农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农药品种,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适当抽查少量蚊香、气雾剂等卫生杀虫剂;涉嫌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特别是未取得农药登记、近年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取得“仅供出口”登记证的产品。抽查的样品主要是对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和判断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抽查数量。今年共抽查样品230批次,其中例行抽查样品100批次,重点抽查样品100批次,专项抽查样品30批次。
二、抽样要求
4-9月份,在用药高峰前或农药生产销售旺季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一)人员要求。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地点要求。在市场抽取的,要查验其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做好记录;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
(三)样单要求。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四)样品数量要求。抽查的样品要封存三份,一份留存在被抽查单位,一份留存在抽查单位,一份送检。
三、检测与判定
(一)样品检测。样品由省农产品检测中心统一检测,检测项目除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是要检测是否违规隐性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二)质量判定原则。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以及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以及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三)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生产时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四、产品确认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省农药检定所要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对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且经营者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由省农药检定所通知各地农业部门按照农业部要求,应对被抽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农药立案调查。
(二)结果确认。对质量、标签不合格产品,省农药检定所应当及时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农业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任务。省农药检定所要做好例行抽查、样品确认及结果确认工作,并组织各地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核实查处。各地农业部门按照省农委统一要求,做好重点抽查、专项抽查工作(具体抽查数量另行通知),并做好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抽查产品分三次送样:5月底前、7月底前、9月20日前。省农产品检测中心做好样品的检测工作。
(二)检打联动。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由我委通知各地组织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协同处理。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由我委通知产地所在省(区、市)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对外省的协查通知,由我委通知各地要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
(四)责令整改。对于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及时上报。各地要将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农药检定所,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联系人:省农药检定所靖广林,联系电话(可传真):025-86263930,电子邮件:JGL2000@126.com。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业部农药检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