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0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2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 一年八月三十日

  青海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实施方案

  (二〇一 一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债务认定

  (一)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二)债务形成来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是因长期财政补助不足形成的,要明确形成来源,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基础建设欠款、医疗设备配置欠款、集资款、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借款及其它等。

  (三)债务时间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中央财政不予补助,由各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化解资金,逐步化解债务。

  三、偿债资金来源

  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进行安排解决:一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省、州(地、市)、县(区、市)三级财政按相应的比例分担资金。

  四、工作安排

  为加快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政府将与各州(地、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原则,在201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查登记债务。8月31日前,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由卫生局负责开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债务清理工作,逐乡逐院、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清理、登记,全面摸清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债务底数,准确如实填报《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清理债务自查登记表》(见附表1)。

  (二)县(市、区)级审核确认。9月10日前,县政府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汇总和确认,填报《县级相关单位审核债务登记表》(见附表2),报送州(地、市)政府审定。

  (三)州(地、市)级审核确认。9月20日前,州(地、市)政府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所辖各县的数据,连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始登记表(电子数据库)报送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四)省级审核确认。9月31日前,省卫生厅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审核、汇总工作,并进行总结分析;10月10日前,省医改办组织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全省汇总的数据联合审核;10月20日前,省医改办将清理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结果,报送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

  (五)上报国家审定。10月31日前,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结果上报国务院医改办、财政部和卫生部审定。

  (六)剥离及化解债务。2011年11月20日前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各县(市、区)政府;2012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按照确定的债务,如期偿还结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债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州(地、市)政府对本地区清理化债工作负总责,统一安排,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清理化债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建立资金专户,安排清债资金;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汇总分析债务数据;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配合审核工作。

  省医改办负责省级汇总数据的审报工作;省卫生厅负责搭建债权债务数据库,汇总、核实州(地、市)上报的相关数据;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除国家财政补助计算范围以外的补助方案;省审计厅和监察厅做好债务审核工作。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尽快组织开展清理化债工作,按期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理化债任务。各地各部门对上报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审核,剔除不实债务,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

  (四)落实偿债资金。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五)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要坚决杜绝新债务的产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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