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

  1月4日,记者从省交通厅了解到,《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今后我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将有法可依。

  《办法》共五章39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治超工作的方针政策,着眼青海治超工作实际,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和综合治理,强化了部门协作。明确规定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下,按政府主抓、部门联动、源头管控和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执行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全面具体地规范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源头管理、通行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从货运车辆销售、有关证件登记、发放、重点货运单位到超限超载检测站设立、相关人员依法执法、为符合规定的货运车辆提供方便快捷绿色通道到各部门、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者:胡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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