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或组织:
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品牌的意见》(桂政发〔2010〕67号)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桂质兴发办〔2013〕8号)的规定,经企业自愿申请、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业评审、会议审议表决和社会公示等评价程序,最终认定首届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23个,有效期四年。
希望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珍惜荣誉,严格质量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能力、服务标准水平和顾客满意度,追求卓越绩效,发挥服务业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履行社会责任,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首届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获奖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
1、首届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获奖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