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7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批、第二批)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同志在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会议上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讲话精神,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首都循环经济发展,全面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严格执行《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22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决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企业、园区和区县(城镇)等不同层面的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针对行业和社会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加大试点示范的工作力度,营造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环境和运行机制,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实现首都社会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试点单位“先行探索、典型示范、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引导和示范作用,针对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都市型生态农业等行业,围绕资源减量、资源回收、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等主要领域,通过试点培育一批循环经济代表性企业,探索循环型生态园区、城镇和区县中观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首都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试点选取原则

  统筹兼顾。试点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北京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要求,要能够反映点线面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成为北京发展循环经济总体框架的重要组成内容。

  注重实效。试点单位的选择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着重解决本市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相关项目应有明确的量化目标。

  自主创新。试点单位应具备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基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以及具有机制体制创新探索的园区、区县(城镇)。

  形成示范。试点单位在同类行业和领域中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建设内容和目标可行,能够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形成值得示范推广的先进经验。

  三、试点选择范围与条件

  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主要针对企业、园区和区县(城镇)三个层次,围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和提高废旧资源再利用率等内容展开。凡纳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北京市生态工业园试点的相关单位自动入选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

  (一)企业试点。

  企业试点以在本市行政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发展循环经济需求的生产性制造企业和提供循环经济相关新技术、新产品(包括应用软件)和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为对象,主要支持试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调整经营结构、深化管理创新。

  企业试点原则上每年选取一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产业;

  2.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家及北京市标准,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

  3.企业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或拥有的技术产品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4.企业应具备发展循环经济所需的技术、资金和人才实力等良好基础条件;

  5.工业企业能耗水耗水平须满足已发布《北京工业能耗水耗指导指标》的限值要求。

  (二)园区试点。

  园区试点以国家级、市级产业园区和集聚基地为对象,包括农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主要支持园区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营模式、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园区成为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集聚载体。

  园区试点原则上每两年选取一次,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设有建设生态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常设机构和专职人员;

  2.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题明确、重点突出,且已编制园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3.园区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且无任何违法记录;

  4.园区的单位土地产出、万元产值能耗、水耗处于全市前列。

  (三)区县(城镇)试点。

  区县(城镇)试点以本市18个区县和重点城镇为对象,主要支持区域层面加强人口与资源统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集约型产业,强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完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资源循环的公共设施,形成政府有效引导、企业公众广泛参与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机制。

  区县(城镇)试点原则上每四年选取一次,试点城镇应当隶属于试点区县外的其他区县,申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区域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和专职人员;

  2.已编制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

  3.设有循环经济相关的专项资金;

  4.在循环经济领域开展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取得成效。

  四、试点选取程序

  组织申报,提出候选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北京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分批次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试点工作重点和要求。同时,向区县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发出组织申报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申请试点的按属地原则,报区县发展改革委,园区和区县申请试点的,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资格预审,编制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计划及相关条件对候选单位予以资格审查。对符合试点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由候选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组织力量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试点建设的基础条件,存在或拟解决的问题;

  试点建设基本思路和预期目标;

  试点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明确建设内容、主体及关键技术,并进行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

  专家评审,综合审定公布。各候选单位通过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方案及相关要求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议名单。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机构提出的建议名单,统筹考虑试点工作的战略要求,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试点工作组织与推进

  (一)试点工作组织。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协调并推动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的推进。同时,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专家组,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区县(城镇)试点工作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园区试点工作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或园区经营公司统筹负责,支持园区内企业共同参与园区试点工作;企业试点工作由企业自身负责,支持具有产业共生或资源互补的企业以联合共同体组织申报并共同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二)试点工作推进。

  启动试点建设。试点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按计划组织力量推进试点建设的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各试点单位具体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展评估验收。试点单位要对试点工作及项目建设进行科学评价,保证建设效果。同时,每年编制阶段实施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推广试点经验。试点单位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系统总结,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经验交流推广会。市发展改革委对于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给予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试点经验的宣传推广。

  六、政策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单位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

  (一)针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政策支持

  1、对于试点单位给予挂牌、表彰,并对循环经济专业人才的引进、土地申请等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2、对纳入试点的企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予支持。

  3、对纳入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及其产品品牌,在推荐名牌时予以优先考虑。

  4、对于试点单位生产的、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产品,纳入循环经济产品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5、对试点园区和区县(城镇)提出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机制体制创新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优先批准予以先行探索试验。

  6、试点园区和区县(城镇)内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被确定为试点企业。

  (二)针对循环经济项目的资金支持

  各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重点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对纳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北京市生态工业园试点且已获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或由市级财政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1、优先支持。对试点单位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相关部门按技术升级、清洁生产、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优先支持。

  2、投资补助。对于试点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经审核可优先安排申请国债资金;或对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直接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

  3、贷款贴息。对于试点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根据投资方与银行签订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优先予以贴息支持,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4、资金奖励。对于按规划进度和要求完成试点项目建设、达到相关标准的单位,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标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七、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单位推进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跟踪监督、检查。

  试点单位必须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扶持资金,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

  资金使用中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单(第一批)

  根据《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评选出24家试点单位作为我市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布。

  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单

  区县类

  1

  海淀区

  2

  延庆县

  城镇类

  1

  昌平区马池口镇

  2

  房山区长阳镇

  3

  通州区西集镇

  园区类

  1

  北京市朝阳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

  2

  密云县水源保护区循环农业区

  3

  海淀区六里屯循环经济产业园

  4

  用友软件园

  重点领域类

  1

  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

  北京恒通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

  北京青龙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

  北京奥宇可鑫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

  北京市华京源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类

  1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北京嘉捷博大汽车节能公司

  3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4

  北京归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北京市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

  7

  北京御香苑畜牧有限公司

  8

  北京古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9

  北京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10

  密云冶金矿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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