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监察厅关于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0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金融办省监察厅关于规范我省

  商业预付卡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省监察厅《关于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贯彻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 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贯彻意见

  省金融办  省监察厅

  (二〇一 一年九月)

  为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近年来,随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迅速发展,以预付为特征的商业预付卡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刺激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原因,我省商业预付卡市场普遍存在对发卡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发卡机构根据购卡人需要随意开具发票、单位购卡支出摊入成本费用、公款消费和收受预付卡等现象和问题。这些问题产生潜在风险,扰乱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不正之风,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将拒绝收送预付卡纳入社会领域廉洁文化建设内容,推动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原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等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党纪教育,强化纪律观念。开展案件宣讲,通过深入剖析近年发生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一)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各单位凡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三)切实执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

  (四)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列支费用。原则上各单位购买各类货物一律逐笔清算,不得预付,严格划分会计期间,以确保成本费用不出现跨年使用。

  (五)认真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相关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各项支出要确保业务背景真实,使用合规发票列支。

  (六)切实加强对预付卡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预付卡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范资金风险,严格按照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发现备付金被违规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立即向人民银行报告。

  (七)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进行反洗钱报送。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止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业预付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向商业企业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必须附明细清单和物品入库单等相关内容。要大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尤其是详细公开有关行政经费使用信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源头上管好用好财政资金。要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向商业企业付款购买商业预付卡的专项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向商业企业付款购买商业预付卡的违纪行为。

  人民银行要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对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要求的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核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有差距的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新增发卡业务、强制退出等多种手段进行清理整顿,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各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要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客户备付金和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存管以及发行、使用、受理行为,防范资金风险。

  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一是要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查处发售商业预付卡企业的发票违法行为,对发卡企业出具虚假发票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二是要加强税收征管,对发行商业预付卡企业的发卡收入和购卡企业税前列支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及时申报纳税,规范商业预付卡的税前扣除管理,对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防止逃避缴纳税收问题的发生。三是要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查处发售商业预付卡和购卡企业税收违法问题。对发售商业预付卡企业隐瞒发卡销售收入和购卡企业税前列支等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收的,依法严厉查处。结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加强对购卡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税收检查,加大对企业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和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问题的查处力度。

    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监管工作。要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对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防范违规行为和资金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家和购卡人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规避新规。

  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一是要坚决查处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收送商业预付卡的违纪违法行为,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防止规范管理工作走过场,要以实实在在的成果取信于民。二是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工作职责,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急需各部门相互配合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

  四、狠抓落实,强化监督

  各大商场、超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由单位内部监察部门牵头,财务会计部、总务、内控合规部门配合,对辖属机构组织开展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自检活动。各大商场、超市应在商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总行、省分行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经营工作,不得超越授权开办商业预付卡业务。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商业预付卡市场的专项检查,研究和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严格执法,以检查促整改,进一步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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