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青海省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0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青海省清剿火患

  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2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 一年十月十三日

  青海省“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2011年10月)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1〕2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公众聚集、人员密集、易燃易爆以及其他易发生火灾的场所,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按照“社会单位100%检查,一般隐患100%整改,重大隐患100%挂牌”的工作要求,积极整合力量,全面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实现火灾“四项指数”稳中有降。

  三、清剿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和未经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在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九小场所”及“三合一”场所。地毯式排查社区、乡村的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储存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玉树地区。结合玉树灾区重建和冬季防火工作实际,紧紧抓住安置点帐篷、施工工地、建材集散地、易燃易爆危险品、宗教活动场所和设置在帐篷和板房内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防控重点,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确保玉树灾区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五)其他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时间和工作步骤

  开展时间:自2011年10月初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五个月的“清剿火患”战役行动。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1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业、系统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战役指挥部,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组织召开当地动员大会,全面发起“清剿火患”战役行动。

  (二)组织实施(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以及社会单位,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社会单位排查摸底工作,对辖区社会单位进行网格化排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行业、系统负责人要实行“一岗双责”,在全力开展行业、系统“清剿火患”战役的同时,配合消防监督执法,做好联查、互查、自查,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多警种联合行动,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总结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要对本地区和本行业系统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省政府将对全省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狠抓工作落实。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由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何挺同志为指挥长,省公安厅副厅长陆元庆同志为副指挥长,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刘江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要迅速制定方案,摸清底数,量化任务,层层动员,逐级部署,广泛发动,严密组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位一体的作用,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消防违法行为严打高压、严查重处,形成“全民除患”的强大攻势。

  (二)坚持协调联动,强化行业系统监管职责。各行业、系统在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的同时,明确隐患整治目标,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各行业、系统负责人作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清剿火患”总指挥,要带队深入单位督导隐患排查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建立完善行业系统领导分片、分行业隐患排查包干制度,加强工作联席和信息互通,做好联查、互查、自查,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形成清剿火患合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文化部门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三)严格网格排查,明确战役任务。各地各单位要以派出所管辖区域为基本单位,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充分发挥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和村(牧)委会作用,紧密依托各级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每个网格要各确定1名社区居委会、村(牧)委会、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负责人和监管人,定人、定岗、定量,明确排查任务及工作责任,排查的社区、乡村、单位场所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并及时向省政府“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严格“六个一律”,依法围剿火患。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1〕88号)要求,严格按照“社会单位100%检查,一般隐患100%整改,重大隐患100%挂牌”的工作要求,依法全力实施“清剿火患”。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格“六个一律”,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五)强势营造氛围,不断掀起“清剿火患”高潮。各地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营造“清剿火患”强大宣传氛围,要结合今年“119”宣传主题和《青海省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划(2011—2015)》,开展声势浩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积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举报内容和举报方式,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查找举报火灾隐患。各地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地方主流媒体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期间要对排查整治、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和持续宣传,形成强大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省政府将每月在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清剿火患”战役战况,各地也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公众通报火患整改和消防安全状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此次行动是当前全面彻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社会火灾形势稳定的一项全国性活动和重要举措,各地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调度“清剿火患”战役,特别要在重要时间、重要地段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战役行动,不断推动“清剿火患”战役向纵深化发展。

  (二)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各级政府和各行业、系统要成立工作督导组,加强督导工作,定期深入社会单位和行业、系统内部进行督导检查,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开展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火灾隐患、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省政府将成立战役督导组,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严格时限,准确上报。各级指挥部要跟踪掌握本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和汇总、统计工作各项数据,定期向省“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要求各级指挥部每半月向省政府指挥部上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月24日前上报当月的工作小结;2012年2月25日前上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