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安局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追缴欠税行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2-03-22    浏览次数:4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鼓励和尊重诚信纳税,严厉打击恶意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构建诚信纳税、公平竞争的和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追缴欠税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经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在《海口晚报》、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追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罚款处理。

  三、对公告到期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通过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从中扣缴税款;没有存款或存款金额不足缴税的,将依法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抵缴税款。

  四、公告到期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将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