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14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1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14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2011〕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14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青海省14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试点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县级医院是公立医院体系的网底,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联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主要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问题,促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必然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14所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政办〔2011〕111号),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回归公益,综合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突破口,以改革补偿机制为切入点,整体推进人事分配、服务价格、支付制度、药品采购、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为核心的县级医院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使县域居民有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二、改革目标

  通过试点,使试点县级医院医疗条件明显改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次均门(急)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并有所下降。到2011年底民和、乐都、湟中、大通县试点医院率先达到二级甲等水平,2012年底其余10个试点医院力争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使80%左右的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患者和群众满意度稳定在90%以上。

  三、任务和措施

  (一)合理核定试点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量。各试点县按照省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试点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量做好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人员配备中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90%,其中中藏蒙医医院人员配备中中藏蒙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要合理控制、压缩现有工勤人员的规模和数量。

  (二)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补助的稳定增长机制,将试点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对试点公立医院收支进行规范管理。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立医院所在县(区、市)财政部门应设立试点公立医院收入专户,试点公立医院业务收入全部缴入县(区、市)财政,县财政根据核定的综合收支预算,对确定的支出预算按月拨付到试点公立医院。

  试点公立医院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县财政根据试点公立医院前两年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量核定药品周转金。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形成的缺口部分由各级财政通过考核予以补助;对试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由各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救治、救灾、支援基层等公共服务经费按服务成本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对符合规划的大型设备购置给予一定补助,对省上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省政府启动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安排。支持公立中藏蒙医医院的发展,加强中藏蒙医医院的特色建设;多渠道筹资,逐步清理化解试点县医院的历史债务。

  (三)推进医药分开,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各试点县医院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配备比例要达到基本药物品种的90%以上,稳步提高使用比例;逐年降低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加成比例,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费给予补偿。医疗服务费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调增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逐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

  (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试点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确定检查价格;提高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五)改革完善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医疗保险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积极推行总额预付制下住院及门诊大病按病种定额为主,门诊统筹按人头定额为主的付费方式。严格执行参保(参合)病人住院医药费用周转金制度和即时结报制度,实行医疗救助“关口前移”,推行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事前救助模式,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六)改革人事和分配制度。试点公立医院要按照《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青政办〔2011〕116号),进一步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绩效管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编内人员不分流,通过自然减员的办法,在“十二五”期间达到基本平衡,编外聘用人员按照青政办〔2011〕116号文件规定妥善安置,今明两年不分流。今年不能竞争上岗的人员,明年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后年中、年末再给两次竞聘上岗的机会,通过第三次竞聘仍不能上岗的由各地按照青政办〔2011〕116号文件规定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对临聘的后勤服务人员可采取组建医疗后勤服务中心、服务外包等方式合理分流,并严格控制在人员总量的10%,实行灵活用工,推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稳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目前多出人员的费用由州、县财政和医院合理承担。

  建立以岗位管理、绩效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分配制度,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医务人员个人收入分配要与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病人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岗同酬。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和短缺人员倾斜。在预算执行中采取先预拨后考核的办法,建立绩效考核奖补机制,保障公立医院正常运转。

  试点县要选配好公立医院的院长,配齐配强试点公立医院的领导班子,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医院总会计师为领导班子成员。对县域医疗资源进行了优化整合的,要一次性配齐医院领导班子。探索建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经营管理自主权和独立法人地位。要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平均收入水平挂钩,促进公立医院落实公益性质。

  (七)加强医院能力建设。依托国家县级医院和中医医院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改善试点医院设备配备和服务条件,2012年起各级政府的投入优先向试点医院倾斜,重点支持试点医院急诊科、临床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以及老年护理、血液透析、康复、儿科、妇产科、口腔、病理、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医疗薄弱领域的能力建设。加强县级综合医院中藏(蒙)医科建设和县级中藏(蒙)医院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藏医药简便验廉特色和优势。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自2012年起,两年内通过公开招录方式,为试点县级医院各补充2名本科学历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各试点县医院要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建立健全县级医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每3—5年轮训一遍。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到县级医院就业。新进入县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原则上须具备相应资格并进行规范化培训。积极培养县域内临床学科带头人,加强临床、护理、影像、检验、药学、病理等卫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每年选派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在职称晋升和聘用等方面,对长期在县级医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注重临床经验、技术水平、患者满意度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或退休的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通过政府给予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支持、职称晋升、荣誉授予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医院长期执业。

  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到2012年底,各试点医院建立满足门急诊挂号、收费管理、药品管理等功能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以及远程医学信息支持系统,开通与省级医院、省外对口帮扶医院远程会诊系统,基本实现医疗质量控制、药物合理使用、医疗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信息技术监管。

  完善帮扶机制。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行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派驻医疗帮扶团队制度,每年组派14所三级医院帮扶14所试点县医院,组派医护人员总量不少于70名,每所三级医院选派不少于5名医护人员,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安排1名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挂职副院长,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和管理人员的长效机制。三级医院医生到县级医院连续帮扶一个月以上者,按当地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青海津贴,并发给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试点县医院要积极联系城市大医院,引进和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开展危重病例远程会诊、重大疑难病例转诊等工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关系。同时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以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组建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促进人员、技术、管理等医疗资源下基层,提升乡镇卫生院技术水平,吸引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现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发挥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积极探索开展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

  各试点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集中力量办好一所规模化、标准化的综合医院。现有两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规模较小专科医院的县,要因地制宜,对规模较小、资源分散的医院进行整合,可改制为县级综合医院的科室,或改制为县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八)全面落实便民惠民措施。试点医院要全面开展无节假日门诊,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完善门诊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广泛开展便民门诊,开辟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供导诊、咨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及收费项目公示、费用查询、叫号、报告单打印等便民服务。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和使用率,购用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的处方比例不超过20%。要全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开展的病种数不少于8种(中医医院不少于5种),并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8种。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落实首诉负责制,及时受理解决患者投诉,提高群众满意度。

  (九)加强医院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试点公立医院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强化经费预算和收支管理,全面推行全成本核算和控制,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加强经济运行和成本绩效分析,提高医院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要加强人员、医疗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重点抓好病历书写、手术安全、医院感染和急诊急救等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试点县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规范县级医院的融资行为,严格按有关要求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行为、药物合理使用、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定期通报,违规问责,促进医院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水平。试点县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十)切实加强试点公立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认真落实医德考评制度,扎实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大医精诚、仁心仁术、尊重生命、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要切实加强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引导群众正确了解医学知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要进一步优化医务人员执业条件,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要加大对不良行医行为监管和惩戒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树立行业新风。

  四、工作要求

  14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州(地、市)、试点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11年11月中旬全面启动,12月中旬基本完成改革规定的主要任务,年底进行总结评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各州(地、市)政府和试点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切实履行公立医院举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取得经验和成效。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发展建设、财政补偿、价格管理、编制管理、人事工资和分配、服务监管等责任,保证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省、州(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促进改革顺利推进。

  青海省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名单

  西宁市: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湟源县人民医院、湟源县中医院、大通县人民医院

  海东地区:民和县人民医院、乐都县人民医院

  海西州:乌兰县人民医院、都兰县蒙藏医院

  海南州:贵南县人民医院、贵德县人民医院

  海北州:祁连县人民医院、门源县中医院

  黄南州:尖扎县人民医院

  果洛州:班玛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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