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1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2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 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 一年十月)

  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农村牧区住房情况,规范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实现农村牧区住房信息动态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全面掌握我省现有农村牧区房屋的总量、分布、结构、权属及使用情况,了解农牧民的实际住房状况和住房建设需求量,建立农牧户住房信息档案管理系统,积极探索农村牧区居住房屋产权处置机制,同时也为今后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任务下达、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住房发展规划、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

  截止2011年9月30日前,户籍关系为农村或牧区的独立农牧户。

  三、普查范围

  全省农村牧区已建成使用的各类结构住房和2011年12月31日前主体竣工的房屋(不包括独立的柴草房、辅房、厨房、牲畜棚圈等非居住使用的生产设施用房);普查过程中正在实施拆迁的房屋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

  四、普查内容

  (一)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常住人口数、家庭年收入,以及住房类型、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住房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农村住房建造年代、结构类型情况。结构类型主要包括土木结构(夯土墙)、砖(石)木结构、砖混结构及其他结构(主要指钢筋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

  (三)住房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使用情况(主要指房屋是否自用或出租等),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情况。

  (四)安全判定情况。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既有农村牧区住房进行安全评价。判定分为四个等级,A级为完好,可正常使用的住房;B级为基本完好,可维护使用的住房;C级为局部危房,应加固改造的住房;D级为整体危房,应拆除重建的住房(具体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五、普查方法

  普查工作应以村为基层单位,按户进行,采取自下而上、全面入户、抽样复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行政村普查上报、乡(镇)逐一核实、县(市)组织复核、州(地、市)组织检查复核并汇总上报、省级部门抽查复核”的方法进行。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是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专家对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协调、督查普查工作,并负责组织检查和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调查,并完成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六、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2011年12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1、做好动员部署。各地区应根据本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住房普查实施方案,抓紧安排业务培训和布置普查工作,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2、组建普查工作组。抽调县、乡、村人员以乡为单位组建普查队伍,组织普查人员业务培训,熟悉住房信息的采集填报方法、技术要求和上报的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尽快开展普查工作。

  3、搞好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牧区房屋普查目的、意义和要求,引导社会公众和广大农牧民参与普查工作。

  (二)普查阶段(11月11日—12月10日)

  1、入户调查。普查人员深入各行政村,逐户上门调查,准确掌握农牧户的家庭、房屋基本信息及住房各项指标。

  2、判定等级。根据住户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所处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安全性影响因素,判定房屋安全等级。对近三年新建的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奖励性住房等不能判定为C级或D级。

  3、填写录入。将采集的基本信息逐项录入附表中,必要时附文字说明。普查人员每完成一户调查,应将附表1和附表2内容填写完整,并向普查对象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4、汇总整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本级普查任务后,及时按照附表2内容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填报附表3。同时,按照附表1内容登陆“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于2012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农户住房信息档案的网上录入登记工作。

  (三)复核上报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附表2、附表3汇总、检查无误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汇总复核后,报至州(地、市)人民政府,县(市)、乡(镇)两级对普查村庄的复核率要达到100%。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普查成果数据及时组织核查复核,复核率要达到本地区村庄总数的10%。复核无误后将附表3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抄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整改阶段(12月15日—12月20日)

  省政府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在各地上报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抽查,对达不到抽查标准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抽查标准如下:一是普查范围内,实际普查登记率达到98%以上;二是普查登记记录真实、填写齐全,无错项、漏项,错漏率不大于2%,普查基础资料能反映农牧户家庭和房屋基本情况;三是入户信息采集表和汇总台帐相符,保证不错不漏。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对普查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积极发挥村“两委”班子作用。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保证信息全面、数据真实、普查准确。

  (二)普查人员要有工作责任心,填写录入表格要文字工整,清晰规范,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仿造、篡改普查资料。

  (三)普查的信息资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和资料,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省政府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和抽查,对未按期完成普查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安全性能判定标准

  2、青海省农村牧区房屋普查表填报说明

  附件1:

  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安全性能判定标准

  一、判定原则

  (一)房屋安全程度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二)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安全性判定时,应考虑其危险性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危险性孤立时,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否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三)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结构中的重要性;

  3、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结构中所占数量和比例;

  4、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有损结构安全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判定等级标准

  (一)A级(无危险点,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稳定,无明显均匀沉降;

  2、墙体:承重墙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非承重墙可有轻微裂缝;

  3、梁、柱:梁、柱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

  4、楼、屋盖:楼、屋盖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板与梁搭接处无松动和裂缝。

  (二)B级(有危险点,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稳定,无明显均匀沉降;

  2、墙体:承重墙基本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

  3、梁、柱:梁、柱有轻微裂缝,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

  4、楼、屋盖:楼、屋盖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轻微裂缝;屋架无倾斜,屋架与柱连接处无明显位移;

  5、次要构件:非承重墙体、出屋面楼梯间墙体等有轻微裂缝;抹灰层等饰面层可有裂缝或局部脱落;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

  (三)C级(局部危险,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

  2、墙体:承重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体明面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

  3、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明显开裂;

  4、楼盖、屋盖:楼、屋盖板显著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变塌落。

  (四)D级(整体危险,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2、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3、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4、楼盖、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三、相关说明

  1、本标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编制。

  2、在普查中,当对判定结果存在争议时,建议聘请专业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复判。

  3、判定结果只针对本次普查工作,不做其它用途。

  附件2:

  青海省农村牧区房屋普查表填报说明

  一、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户档案信息采集表(附表1)

  此表为农户住房建设档案基本信息采集表,由普查人员以户为单位进行入户填写,并作为农户建房信息档案长期保存。同时,作为登录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依据,农户档案信息系统的录入要求在2012年3月1日前完成。填写内容要求:

  1、户主姓名:以户口簿登记为依据,填写该户户主的姓名。

  2、户主民族:填写该户户主的民族。

  3、户主身份证号:填写该户户主的身份证号码。

  4、家庭人数:指该户户籍家庭人口数。

  5、上年家庭纯收入:指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

  6、是否贫困户:以民政部门界定为准。若是贫困户,请填写“是”,并选择“低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中的一种填写;若不是,请填写“否”。

  7、住房结构类型:指房屋的建筑结构,主要有土木、砖(石)木、砖混和其他结构四类。其他结构主要指木结构、钢混结构等类型。普查时请根据住房结构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其中一种结构类型。

  8、住房间数:指房屋总间数。以每榀屋盖梁、柱(墙)为一个开间进行计算。

  9、住房面积:指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按照长、宽的乘积进行计算。

  10、建设方式:指新建、原址翻建、修缮加固等,普查时请根据实际住房情况选择填写其中一种建设方式。

  11、建设类型:指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贫困山区异地搬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灾后重建等,普查时请根据实际住房情况选择填写其中一种建设类型。

  12、列入计划的年度:指2009年以后列入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贫困山区异地搬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等建设计划任务的年份;未列入以上住房类型的自建房屋则不填。

  13、建成时间:指农户住房建成竣工的年份。

  14、房屋使用情况:指农户对自己房屋的使用情况。若自住填写“自用”;若空置未住填写“空置”;若租赁他人填写“出租”。

  15、房屋产权取得情况:填写“有”或“无”。农村危房改造中五保户集中建房可不填写,但需在附表2“备注”栏中填写“五保户”。

  16、房屋安全判定等级:由普查人员依据《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安全性能判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等级判定后,分别填写A级、B级、C级和D级。对近三年新建的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奖励性住房等不能判定为C级或D级。

  17、建房总投资:指房屋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额。

  18、建房补助资金:指列入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贫困山区异地搬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等建设计划任务的中央、省级、州(地、市)、县补助资金数额,分别进行填写。

  19、农户建房自筹资金:指农户建房自己筹到的全部资金,包括建房贷款(指农户因修建房屋从金融机构贷款得到的资金数额)。

  20、是否建筑节能示范户:指农村危房改造等住房建设中安排的以建筑节能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建房户。填写“是”或“否”。

  21、建筑节能示范内容:指窗户、墙体、节能热炕、封闭暖廊等内容,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22、建筑节能增加的投资:指在住房建设时实施建筑节能项目中,单项增加的资金数额。

  23、房屋安全判定情况记录:指本次普查中,普查人员根据判定标准对农户房屋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过程的记录,其中主要包括场地安全程度、地基基础、房屋整体情况、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五部分。场地安全程度指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否存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地质灾害隐患;地基基础指房屋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整体情况指房屋整体结构是否有裂缝等情况;上部承重结构指房屋梁、柱、屋盖是否有断裂、塌陷、散脱等现象;围护结构指房屋外墙在墙柱分离、裂缝、局部倒塌等现象。

  24、照片(背面):主要对房屋建设过程用图片形式进行记录,用于粘贴照片(网上录入时,采用.jpg格式录入图片)。

  二、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农户信息采集表(附表2)

  此表为农户住房普查基本信息采集表,由普查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入户调查填写,与附表1同步进行填写,需填写到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为一张表。填写完成后,由填表人(即普查人员)和复核人(即普查组组长)分别进行签字确认。并作为农户住房普查信息档案长期保存。填写内容要求:

  1、户主姓名:同附表1。

  2、户主民族:同附表1。

  3、身份证号:同附表1。

  4、家庭人数:同附表1。

  5、上年家庭纯收入:同附表1。

  6、是否贫困户:同附表1。

  7、住房结构类型:同附表1。

  8、住房间数:同附表1。

  9、建筑面积:同附表1。

  10、住房建成时间:2000年以前和2001—2008年均按照实际年份填写,2009年以后的填写年份并写明住房建设的类型,如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贫困山区异地搬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灾后重建等,选择其中一项。

  11、安全判定等级:同附表1。

  12、是否取得房屋权证:填写“有”或“无”

  13、备注:该栏主要填写的内容有:

  (1)对无房户,填写附表1“农户住址情况”、“农户家庭情况”和附表2除住房信息外的农户基本信息后,在附表2 “备注”栏中填写“无房户”。

  (2)对农村危房改造中五保户集中建房的,在附表2 “备注”栏中填写“五保户”。

  (3)对具有文物保护价值且鉴定为古建筑或历史文化名村的建筑、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在备注栏填写“古建筑”或“特色建筑”。

  (4)其他需要备注说明的。

  三、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信息汇总表(附表3)

  此表为乡(镇)、县(市、区)、州(地、市)逐级汇总表。当乡(镇)负责填写时,以村为单位,由普查人员按村进行汇总后上报县(市、区)政府;当县(市、区)负责填写时,以乡(镇)为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按乡(镇)进行汇总后上报州(地、市)政府;当州(地、市)逐级填写时,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由州(地、市)级政府按县(市、区)进行汇总后上报。填写内容要求:

  1、村(乡、县)名称: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的统计汇总范围分别填写。

  2、总人口: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的统计汇总范围分别填写。

  3、总户数: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的统计汇总范围分别填写。

  4、人均纯收入:各级政府按规定的统计汇总范围分别填写,并按照统计汇总范围进行计算,计算采用算术平均法。

  5、贫困家庭户数:各级政府按规定的统计汇总范围,分不同类型按户分别填写,并对总数进行汇总小计。

  6、无房户数:对附表2备注中,填写的“无房户”,按户进行汇总后填写。

  7、总间数:对附表2中确定的农户房屋“间数”进行汇总后填写。

  8、总建筑面积:对附表2中确定的农户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汇总后填写,其中:单位采用“万平方米”。

  9、住房建成时间:分别对附表2中“2000年以前”、 “2001—2008年”和“2009年以后”填写年份按户进行分类汇总后填写;对2009年以后建设的住房类型,将附表2中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贫困山区异地搬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灾后重建等全部按户汇总后填入小计,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按户进行分类汇总后,分别填写。

  10、住房结构类型:对附表2 “住房结构类型”中填写的土木、砖(石)木、砖混和其他结构,按户进行分类汇总后,分别填写。

  11、安全判定等级:对附表2“安全判定等级”中填写的A、B、C、D,按户进行分类汇总后,分别填写。

  12、取得房屋权证户数:对附表2中取得房屋权证的户数,即填写为“有”的按户进行分类汇总后填写。

  13、备注:对附表2“备注”中的内容,按户分类进行汇总后,填写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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