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大连市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0    浏览次数:3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发挥示范试点作用,我委组织了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经各地组织推荐,专家评审,讨论研究,决定确定东北特钢集团大连基地等8家企业为大连市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工作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要抓紧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对实施方案中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到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开展试点建设。试点示范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快开展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围绕循环经济模式构建、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生产工艺技术创新、管理机制优化等方面提出的具体任务,加大投资力度,落实试点建设资金,积极推进重点支撑项目建设,切实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试点示范单位可在适当位置标注“大连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标志(标志样式可到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进行下载)。

  (三)认真总结经验。试点示范单位要适时对试点建设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在试点期末进行系统总结和凝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为同行业、同类别企业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提供有益借鉴。同时,对于试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试点示范单位要进行认真梳理,认真查找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监督检查和验收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辖区内的试点示范单位加强支持、指导和督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需要的各项建设条件,定期对试点单位实施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并于试点期内每年度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试点单位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将对试点示范单位建设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对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督导,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试点示范单位称号,并发布通告予以公布。

  (三)严格考核验收。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试点示范单位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方案主要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重点支撑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验收。

  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单位,可继续享受试点单位在资金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取消资格或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单位,将不再享受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相关政策,不得再以大连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名义开展工作。

  附件1-大连市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名单.doc

  附件2-大连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标志样式(字体为华文行楷).doc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19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