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支持周边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京发改〔2008〕1152号)

发布日期:2011-08-07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地区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08]25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支持周边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合作处 刘京顺;联系电话:66415588-0335)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支持周边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支持周边地区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地区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08]2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周边地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2007年安排1000万元,此后三年(2008至2010年),以上一年安排资金额度为基数,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全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递增。资金可跨年度使用。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周边地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补助。

  (二)周边地区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包括购买籽种、种畜、种禽)的资金补助。

  (三)周边地区在京开拓市场、宣传推介当地优势资源的资金补助。

  (四)北京市有关方面开展的其它对周边地区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合作项目的资金补助。

  (五)北京市企业在周边地区创办对带动当地农民增收具有显著效果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 资金补助项目办理程序:

  资金补助项目由当地县政府提出,经当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所在县政府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并将结果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贷款贴息项目办理程序:

  贷款贴息项目应符合当地的功能定位和产业政策,每个项目原则上安排一次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数额。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在征求当地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贴息资金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将停止资金拨付,并追回已经拨付的项目资金。必要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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