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1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2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 一年十月十五日

  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监局

  (二〇一 一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州(地、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产权出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州(地、市)、县(区、市、行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和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政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一)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信贷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等。

  (二)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自有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信贷资金以及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税收按照《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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