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现就有关事项和规定明确如下:
一、建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料管理制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招标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
(一)招标资料包括:招标公告复印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已完成招标工作的中央投资项目,其招标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三)每个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招标资料。
二、加强年度资格检查
(一)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我委投资司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材料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基本情况,招标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一),招标项目年度汇总表(附件二),企业财务状况(年检当年的财务报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2、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包括成立或撤并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及内部业务部门。
3、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包括处罚的机关、时间、问题和结果等,事实成立的有效质疑、投诉的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并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和证明材料。若无上述情况,则应提供相应声明。
4、省级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意见。
(三)我委投资司将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各招标代理机构的年检上报材料、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年度中报送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进行评审。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36号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2、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3、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4、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五)年检时,将根据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按资格等级分别排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绩前十名的机构。
(六)年检结果确定后,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做好资格证书的变更和换证工作
(一)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交回我委投资司,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二)招标代理机构非因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企业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投资司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三)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4、工商部门变更手续;
5、省级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
(四)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时,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同时更换。企业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只对资格证书副本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新。
(五)由于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补办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补办申请;
2、遗失或损坏情况说明。
(六)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符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要求的,颁发新的资格证书。
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