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知发〔2012〕91号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办法字〔2012〕71号)文件精神,我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2012年全省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12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我省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所属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代理机构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专利代理机构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代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情况;
(五)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六)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的组织与程序
(一)2012年度专利代理机构年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各代理机构通过网上申报年检,我局也将通过网上审核各代理机构的年检申报材料。
(二)我局负责组织实施贵州省辖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审核工作;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代理机构的年检,填报并提交各项年检材料。
(三)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dlgl.sipo.gov.cn)填报和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及所属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责任由未按时填报提交材料的代理机构负责。
(四)我局对提交年检材料,并经专利代理人协会完成专利代理人年检审核后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网上审核,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我局将告知原因,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重新填报年检材料。
我局将在2012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完成贵州省内辖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网上审核工作,并将年检工作总结和专利代理机构初步审核结果汇总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被要求改正或重新填报年检材料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此期限前完成。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审查地方知识产权局年检结果,并公布有关信。
对于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第一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对于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代理机构,我局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改正,并将结果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二批通过年检、未参加年检以及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关信息。
除上述两次公告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六)我局将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年检结构后,对年检合格的,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书(副本)上加注本年度年检合格的标记;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加注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标记。各代理机构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本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副本)送交我局年检承办处室,即贵阳代办处加注。
四、工作要求
(一)我局对年检材料将认真审核,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地检查,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年检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核实应当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为准。
专利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和人数应当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内容一致。
(三)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认真如实填报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并在网上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专利代理机构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惩戒。
六、其他事项
(一)年检期间(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并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已于2012年8月31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代理人协会递交了相应申请材料的不受此限。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发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的各专利代理机构本年度(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目已经填满需要换发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将旧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在2012年10月19日前送交到我局贵阳代办处,由我局收齐并填写“2012年换发注册证(副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统一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进行换发。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