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政府先后印发了京政发〔2005〕11号、京政发〔2005〕37号、京政办发〔2005〕43号、京政办发〔2006〕40号等4个改革实施文件,本市也先后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储备制、评估论证制、代建制、公示制、后评价制、贷款银行招标制等方面出台了14个贯彻落实文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明显增强,投资体制改革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十字工作方针,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效率,扎实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一、总体改革方向

  (一)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继续扩大和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二)扩大区县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推动投资管理重心下移。

  (三)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五)加强投资项目监管,进一步改进投资调控方式。

  二、扩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进一步放开企业投资,将《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本)中的如下内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项目备案全部交由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一)国家产业政策非限制类的中央在京建设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类高新技术专项项目。

  (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企业引进技术项目。

  (五)随路建设的信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建设。

  (六)公园及生态绿化建设项目。

  (七)大气治理项目。

  (八)不改变主体结构的装修改造项目。

  (九)不增加建设规模的房屋翻建项目。

  (十)原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信、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三、扩大区县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推动投资管理重心下移

  (一)进一步下放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将《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本)中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如下内资项目,下放给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1.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建设项目。

  2.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会展设施。

  3.各远郊区县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业设施。

  4.在规划物流基地、物流中心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仓储物流项目。

  5.在国家及市级各类工业开发区(产业基地)、乡镇产业基地(工业用地)内由区县政府实施的工业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6.在国家和市级各类工业开发区(产业基地)内由区县政府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7.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中建设项目。

  8.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区县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养老院、老年公寓、殡葬设施、广播电影电视、电子政务等公共事业建设项目。

  9.社区管理中心业务用房。

  10.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电子游戏厅(室)、网吧建设项目。

  11.在区县风景名胜区、区县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和资源保护设施。

  12.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下电网主体项目,以及区县内可独立实施的电网辅助项目(包括220至10千伏和低压各电压等级)的新建、改扩建。

  13.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主干路及以下的城市道路项目。

  14.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三级公路及以下的公路项目。

  15.水环境治理、污泥处置项目。

  16.区县属城市供水工程及配水管线项目。

  17.不在水源地建设的区县属再生水厂及配套管线建设项目。

  18.区县属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线建设项目。

  19.区县属燃气设施及配套管线建设项目。

  20.区县属热力管网、地热采暖设施、水源热泵采暖设施。

  (二)进一步下放外资项目核准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下放给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3000万美元以上的核准项目,要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信息。

  四、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手续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一)压缩核准办理时限。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将市与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的时限,由受理后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二)简化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不再要求提供交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二级立项前,应办理完成交通、环评、能评、安评的审批意见。

  五、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一)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指导制度。

  依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建设规范和本市实际,逐步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造价指导目录,完善各个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装修标准等方面的合理建设指导标准,相应确定其工程造价指导标准,实现精细化管理。2009年先从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启动。

  (二)加快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1.对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在暂不具备立项审批的条件下,先行下发《重大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通知书》,同时安排部分项目前期费,促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开展。

  2.对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明确任务分工、限定期限的分散小额资金项目(如全市标准化建设项目、“一揽子工程”、国家农业产业化等),市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批专项建设任务,按照“制定任务、下达资金、检查验收”的方式管理,实现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尽早形成实物工程量。

  六、加强投资监管,进一步改进投资调控方式

  (一)利用网络化方式改善投资管理手段。

  进一步完善市发展改革委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月报系统”、“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咨询任务委托管理系统”、“北京市房地产项目动态管理系统”等,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提高综合分析和投资管理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监管。

  1.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市与区县的监管责任。

  2.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咨询机构及专家的监管。通过成果质量验收、定期综合考评、业界通报批评、承担责任损失、动态选聘中介等方式,促进评审工作客观公正。

  3.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建立“严审批、重监管”的监管机制。

  (三)进一步改进投资调控方式。

  1.加强重要行业和重要建设领域的总量、结构和布局研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交通、能源、生态、环保、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及近期专项建设规划,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提高重大项目决策及优化布局的水平。

  2.建立投资项目按月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所批准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确保全市投资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在每月上旬,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等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按月向社会发布,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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